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2025年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标志着,在守护绿水青山的行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将被摆在更突出的位置。
那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具体如何运作?近日,记者采访了毕节市织金县公益诉讼部员额检察官汪杰。
三大“诉讼武器”,剑指各类生态损害
汪杰介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7年全面推行起,就明确规定的四大法定领域之一。针对不同情形的生态损害,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三种不同的“诉讼武器”:
——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管事的”依法履职
针对谁?针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绿水青山需要你我合力守护。
管什么?当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比如该罚不罚、该管不管),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会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若到期仍不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汪杰形象地比喻:就像是法律的“督促员”,确保监管部门的“手”不能懒、不能偏。
——民事公益诉讼:直接追责“破坏的”
针对谁?直接针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企业或个人。
管什么?只要违法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实际损害或有重大损害风险(如倾倒有毒废水、滥伐林木),检察机关就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
形象比喻:充当生态环境的“代言人”,直接向破坏者“算账”,要求其“恢复原样、赔偿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民双打”提升威力
是什么?这是最有力的一记“组合拳”。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涉嫌犯罪(如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好处在哪?实现了一个诉讼程序,同时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两个问题,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对违法者的震慑力,确保其“既坐牢,又赔偿”。
这些常见情形,都是公益诉讼的“战场”
具体哪些行为会被盯上?检察官列举了常见的受损害情形:
污染环境类:呛人的大气污染、变色的水污染、毒化的土壤污染、违规堆积的固体废物污染等。
破坏资源类:非法占用耕地的土地资源破坏、盗采滥挖的矿产资源破坏、毁林开荒的林业资源破坏、过度放牧开垦的草原资源破坏等。
检察官特别指出:“单纯的资源权属纠纷,若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公益诉讼范围。我们的核心目标,始终是保护那份关乎每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汪杰检察官强调,生态环境的安全离不开法治的坚实护佑。法典草案的审议,正是法治护航不断加码的体现。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刘娟
三审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