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尹律所律师|程敬然律师:“高质量男性”背后的婚恋诈骗套路!“优质男”人设背后,往往是精心设计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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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6: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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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婚恋平台、社交媒体与内容平台的高度发达,一类以“高质量男性”“优质男”“成功人士”“情感稳定、经济实力雄厚”为标签的男性人设,频繁出现在婚恋市场之中。其共同特征在于:履历光鲜、谈吐成熟、情绪稳定、表达理性、对未来规划清晰,并不断向女方释放“婚姻预期”。但在大量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或民事诉讼阶段的案件中,事实逐渐清晰——所谓“优质男”,并非人格魅力的自然呈现,而是高度程式化、可复制、可量产的诈骗模型。

这类案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杀猪盘”,而是披着“正常恋爱”“自愿转账”“情感扶助”外衣的婚恋型财产诈骗,其最大危险性正在于:行为本身高度隐蔽,受害人往往在情感、经济双重受损后,仍难以意识到自己“被诈骗”。

作为长期深耕于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法律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我看到的却是这些“金字招牌”背后的阴冷底色。这种基于“优质男人设”的婚恋套路,本质上并非简单的“欺骗感情”,而是一场融合了心理操纵、社会学与法律漏洞规避的系统性财产掠夺。

本文旨在从刑法学、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法学等多重维度,深度拆解这类骗局的法律逻辑,并揭示在“爱”的名义下,法律是如何被肆意践踏与精心规避的。

01 “人设”即工具:婚恋诈骗的第一重法律本质

从刑法评价角度看,这类案件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谈过恋爱”,而在于:虚构身份与履历是否构成对关键事实的欺骗。

“人设造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在大量婚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实施以下行为:

虚构高收入职业(投行高管、军官、央企管理层等);

虚构资产状况(房产、存款、海外账户);

虚构社会身份(离异无孩、单身多年、家庭简单);

虚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款未结”“账户冻结”等情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人设造假”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瑕疵,而是直接指向财产处分判断的核心事实。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将以下内容认定为“关键事实”:职业与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具备稳定还款能力;是否存在真实婚姻或债务关系;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一旦上述内容被证明系虚构,即可满足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构成要件。

02 “感情不是免罪金牌”:刑法不因恋爱关系而免责

不少行为人在案发后辩称:

“我们是男女朋友,是感情纠纷,不是诈骗。”

这是婚恋诈骗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误导公众的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生效判决及司法观点中的一致立场:是否存在恋爱关系,并不当然否定诈骗罪的成立。

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从一开始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所谓“恋爱行为”是否只是实施诈骗的手段。如果行为人自接触之初即围绕“借钱—转账—占有”展开布局,其所谓感情行为即属于诈骗手段的一部分。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规则

在实务中,法院通常通过以下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借款理由反复变化,无法核实;资金到手后即失联或态度骤变;无任何实际还款行为或计划;同时对多名女性实施相同模式操作。

一旦形成证据链闭环,即便存在一定时间的“恋爱互动”,亦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03 民法典视角下的“自愿转账”,并不必然合法有效

不少受害女性在维权初期,会被一句话击退:

“钱是你自愿给的,法院不管感情纠纷。”

这是对《民法典》的严重误解。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底线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

而在婚恋诈骗中:受害人之所以转账,是基于对对方身份、能力、婚姻预期的错误认识。该错误认识,正是由对方的欺诈行为直接造成。

依据《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借款合同”可能自始无效或可撤销

在大量案件中,所谓“借条”“欠条”具有以下问题:

借款用途虚假;出借基础建立在欺诈之上;行为人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却刻意隐瞒。

此类情形下,即便形式上存在借款合同,亦可能因欺诈而被撤销,甚至认定为无效。

04 从个体悲剧到结构性犯罪:为何“高质量男性”诈骗屡屡得手?

(一)高度标准化的诈骗脚本

此类诈骗并非偶发,而是高度流程化:

筛选对象:高学历、经济独立、情感焦虑;

塑造人设:成功、稳重、以结婚为导向;

建立信任:长期聊天、情绪价值供给;

制造危机:资金周转、事业受阻;

完成收割:转账、借款、持续榨取。

(二)女性在举证上的现实困境

由于情感关系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

未保留完整聊天记录;

未及时报警;

在转账时备注模糊。

这也正是诈骗行为人敢于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05 律师对婚恋中大龄青年的建议

拒绝基于人设的信任;

不以“未来婚姻”作为转账理由;

任何借款必须具备完整书面与用途证明。

本人多年的律师执业视角观察,大龄婚恋并非不能投入感情,而是在情感关系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必须同步建立清晰、可控的法律安全边界。所谓防范,并非否定感情本身,而是防止感情被工具化、被犯罪化。

(一)身份信息的合理核验义务

在婚恋关系进入实质阶段之前,对对方基本身份信息进行合理核验,属于必要且正当的风险防控行为,具体包括:身份证件真实性;婚姻状况(是否已婚、是否存在事实婚姻);户籍及基本家庭情况。

在必要情形下,可依法、依规通过合法渠道核实婚姻登记信息。拒绝任何形式的“信息完全不透明”,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

(二)工作单位与收入状况的真实性核实

应对以下事项保持理性审查:实际工作单位、工作地点与岗位性质;社保缴纳情况是否与其“人设”相匹配;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与合理性。

对于长期宣称高收入,却频繁、持续向对方借款的情形,应视为高度异常信号,而非“暂时困难”。

(三)坚决规避“情感绑架式借款”

任何以“考验感情”“结婚前的信任基础”“临时周转、结婚后一起还”为由,反复、持续发生的金钱出借行为,均构成婚恋诈骗案件中最典型的高风险模式。

06 从被告人角度看:案件并非“一立案就完了”,关键在时间节点

在婚恋型诈骗案件的刑事辩护中,案件的走向并非由“是否报案”决定,而是高度取决于关键时间节点的处置方式,尤其是是否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完成有效退赔。

立案前退赔的法律意义

根据司法实践及量刑规则: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行为人主动、真实、足额退赔,已退赔部分,在部分案件中可争取不计入犯罪数额

这一处理,在数额认定上可能产生决定性影响。

例如:诈骗数额一旦认定为5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通常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区间;而数额一旦被压缩至法定门槛以下,量刑档次将发生结构性变化。

立案前积极退赔:刑事化解的最优解

(一)阻却刑事化的可能性

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实现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公安机关基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消失”或“经济纠纷性质”认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案件直接终止于刑事程序之外。

(二)犯罪数额剔除的实务空间

尽管理论上犯罪行为已完成,但在实务操作中,立案前退回的数额,有时可被争取不计入犯罪总额,从而直接降低量刑档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基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额在“较大”“巨大”区间,量刑跨度极大。对比而言:立案后退赔:通常仅作为从轻情节,可能由10年左右降至7—8年;立案前退赔并取得谅解:有机会将案件定格在“数额较大”(三年以下),甚至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法律价值

若行为人在立案前或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可能依法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路径在实务中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07 结语

真正的“高质量男性”,不需要靠谎言建立亲密关系;而需要靠“人设”维系感情的关系,本身就已埋下违法的种子。

在婚恋市场高度商品化、信息极度不对称的今天,法律不仅要惩治已经发生的犯罪,更应当帮助公众识别那些披着爱情外衣的精密骗局。这,正是法治介入情感领域的应有之义。

律师简介

程敬然律师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学位

专职律师,曾带领6人团队。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方向等)

民商事诉讼(银行、保险公司、合同、金融借贷等)

刑民交叉案件等。

程敬然律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曾经就职于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过几百余起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程敬然律师依然不改初心,保持认真地学习态度,开始钻研房地产、公司股权、建设工程、金融借款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领域,与自己办理的案例相结合,积累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经验,并就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等进行专项研究。

执业理念:尽职尽责,诚信高效,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

一、刑事案件

担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贿案辩护律师;

担任苑某涉嫌诈骗案辩护律师(涉及虚拟货币),成功取保候审;

担任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辩护律师(某东公司职员),成功取保候审;

担任付某涉嫌诈骗案辩护律师(涉嫌金额 800 万),成功取保候审;

担任滕某控告杜某诈骗案代理律师,成功追回被骗款项;

担任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控告林某职务侵占、虚假诉讼案代理律师;

担任孙某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辩护人及代理律师;

担任北京某留学公司涉嫌积分落户诈骗案实际控制人辩护律师;

担任蔡某涉嫌诈骗案辩护律师;

担任张某涉嫌行贿案辩护律师;

担任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担任田某涉嫌盗窃案辩护律师;

参与办理过的案件涉及罪名: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侮辱尸体罪等。

二、民事案件

河南某投资担保公司执行案件,案件标的 6000 余万元;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餐饮公司再审案件,北京高院提审;

银行某分行诉河南某建设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 4000万元,成

功处置抵押财产;

担任哈尔滨某自然资源局诉哈尔滨某饭店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纠纷案律师;

某消防公司诉陈某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代理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判令返还律师费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代理某能源集团公司与四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

代理王某诉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追回借款千万余元;

代理某保险公司诉姚某不当得利案律师,成功挽回公司损失;

代理北京某口腔诊所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纠纷案律师;

代理郭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代理北京某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件;

代理广州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辽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

行案件,成功执行回款;

担任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代理律师;

担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律师;

担任北京创意力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诉深圳兰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被告律师,成功驳回起诉;

担任赵某诉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成功追加借款;

代理张某诉甘肃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担合同纠纷案律师;

代理孙某诉北京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成功为HRD要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赔偿;

代理秦某诉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律师;

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第三人某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第三人律师,原告撤诉;

代理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28户底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成功清退底商;

代理北京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园区租户多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项目成功清退;

代理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交通枢纽地下商户多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项目成功清退;

代理刘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成功取得三倍赔偿金额;

原告某易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代理被告律师,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河北某雕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展示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原告律师,成功要回工程款项;

代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功要回租金约四百万;

代理定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诉安新县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律师,成功要回工程款项;

代理某保险公司车贷、房贷业务诉讼案件,带领团队成功代理案件几百余起,涉及金额二千万余元,成功执行回款;

代理某消费金融消费贷业务诉讼案件,带领团队成功代理案件百余起,涉及金额超千万余元,成功执行回款;

三、刑民交叉案件

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案件标的约 2 亿元,该项目融资涉嫌刑事查封;

某保险公司员工冒充高管诈骗,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后涉及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代理被告保险公司应诉,案由涉及借贷纠纷、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审级涉及基层法院、中院、高院等数十起案件,均驳回起诉;

原告田某、王某诉被告周某、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被告,原告撤回起诉,解封账户;

代理北京某伟业汽车销售中心控告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虚假诉讼案律师;

代理河南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控告张某等职务侵占案代理律师;

担任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控告唐某职务侵占案代理律师;

代理原告杭某诉颜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涉嫌套路贷,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成功帮原告要回房屋;

四、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某产融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某矿业开发总公司;

哈尔滨某饭店有限公司;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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