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郑州银行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称,2025年7月,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与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2025)豫0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借款本金1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2.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律师费;
3.被告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对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第2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本行中原路支行及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各负担一部分。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