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诸暨市文盛汇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文盛汇”,公司持股36.486%)为被告。诸暨文盛汇是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资产”)参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源”)重整设立的持股平台公司,持有北京汇源60%的股权。
● 涉案的金额:1,012,650,000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诸暨文盛汇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3民初2237号民事裁定书,因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诸暨文盛汇、北京汇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诸暨文盛汇名下价值1,012,6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诸暨文盛汇持有的北京汇源的6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640,451,784.72元,登记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经了解,诸暨文盛汇本次涉及的诉讼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诸暨文盛汇于近日先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案号为(2025)京03民初2237号的《应诉通知书》以及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状》等相关案件材料。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汇源”)
住所地:河北省顺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鹤
2.被告:诸暨市文盛汇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诸暨文盛汇”)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绍佳泉自然村689号2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
3.第三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
法定代表人:王清汉
(二)案件背景:
河北汇源原持有第三人北京汇源100%股权,2022年9月28日河北汇源与诸暨文盛汇、北京汇源签订《增资协议》,北京汇源将新增注册资本747,193,748.84元,被告以现金出资16亿元进行认购。河北汇源诉称其已依约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让渡100%股权,但诸暨文盛汇仅支付认购款7.5亿元,剩余8.5亿元至今未支付。河北汇源遂提起诉讼,要求诸暨文盛汇支付欠缴的注册资金,违约赔偿金,并向第三人北京汇源支付拖欠的剩余迟延履行赔偿金及本案诉讼所致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欠缴的注册资金396,946,679.05元、支付欠付的资本公积453,053,320.95元,合计850,000,000元(8.5亿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违约赔偿金(其中以3.8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7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暂算至2025年9月20日为155,595,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拖欠的剩余迟延履行赔偿金7,055,000元;(以上诉求总金额暂计 850,000,000元+155,595,000元+7.055,000元,共1,012,650,000元(10.1265亿元)。)
4.请求判令被告在扣除破产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将前三期投资款剩余资金用于第三人经营;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具体金额由实际发生为准。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参股公司的股权冻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持有诸暨文盛汇36.486%的股权,其间接持有北京汇源相关股权的转让、质押、变更登记等处分权将受到限制,但相关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分红权等共益权不受直接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必要时也将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