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案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920万元(包括违约金,不包括诉讼费等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王建华诉讼主张,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审理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5)川01民初1326号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建华
被告: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1年,原告与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原告认为,其已向公司提供其所拥有的“A、C群和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及用破伤风类毒素作为载体的结合疫苗”以及“用破伤风类毒素作为载体的Hib结合疫苗”的全部技术资料,其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有权向被告主张相应的提成金额。
(四)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及用破伤风类毒素作为载体的结合疫苗”以及“用破伤风类毒素作为载体的Hib结合疫苗”的两项产品提成共计160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万元(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20%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公司的说明
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公司已收悉相关法律文件并予以高度重视。经对案涉合同的全面审阅与分析,公司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作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一贯尊重并重视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与技术合作规范,所有研发活动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诉讼为过往合同引发的纠纷,所涉及的产品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及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均为我司已合法上市销售的产品,其研发、生产及销售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现有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市场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务运营一切正常。
(二)根据原告申请,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公司被冻结1个银行账户(非基本户),实际冻结资金为人民币1,9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06%,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的8.57%,本次冻结金额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中涉及的金额仅为其单方主张,不代表法院的最终认定。本案的诉讼进展及审理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审慎的财务处理。
(四)诉讼程序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