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12月27日,济南地铁4号线、8号线及6号线东段开通初期运营,三条东西向轨道交通动脉同步投用,为城市交通注入崭新活力。便捷出行的背后,离不开每一位市民对公共秩序的自觉守护。记者走访发现,随着地铁网络日益完善,市民对如何依法依规乘车、维护出行安全的了解需求也日益增强。
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结合《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聚焦地铁出行中易忽视、高违规率的行为进行专业解读,助力乘客明晰法律边界、规范乘车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地铁出行环境。
安检非形式,拒绝配合或涉违法
进站安检是乘客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规定,运营单位应对乘客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需依法配合。
北京愿法律师事务所高芳芳律师表示,安检是守护公共安全的第一道闸门,任何侥幸心理都不可取。拒绝接受安检、携带易燃易爆品、管制器具等危险品进站,不仅会被当场拒乘,还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若引发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含易燃成分的日常用品并非一刀切禁止携带。依据官方发布的目录,喷雾、凝胶等非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积不超100毫升,且每种限带1件即可携带;摩丝、发胶等自喷压力容器单品不超750毫升、累计不超1500毫升便可携带。这正是法规平衡公共安全与市民合理需求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中,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各类电动代步工具被明确禁止携带进站,仅无障碍电动轮椅除外,违规携带将被拒乘并接受后续处理。
宠物携带也是市民易混淆的乘车要点。济南地铁现行规定明确,乘客不得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乘车,导盲犬等工作犬不在此列。这意味着猫、狗、仓鼠、鸟类等常见宠物,无论体型大小、是否装入笼箱或背包,均不允许带入地铁。依据《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违反该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将面临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乘车守秩序,争抢行为藏法律风险
拦截列车、强行扒门、阻碍车门及站台门正常运行,这类看似“赶时间”的举动,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
高芳芳律师强调,《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将此类行为明确列为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处罚流程与标准清晰。
这类行为首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若个人不听劝阻,将面临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则需承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若行为情节严重,比如导致列车延误、设施损坏,进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进一步给予警告、罚款,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一旦造成列车倾覆、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触犯刑法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相关规定,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莫因一时侥幸付出沉重代价。
此外,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入区域,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列车投掷物品,以及擅自操作紧急或安全装置等行为,同样被《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令禁止,处罚逻辑与前述行为一致。
高芳芳律师强调,这些行为先经运营单位劝阻,个人不听劝阻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影响行车安全,公安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还会追加拘留处罚。若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还将触及刑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文明无小事,车厢行为有明确法律边界
车厢内大声喧哗、进食、电子设备外放、派发广告等看似“无伤大雅”的举动,实则受法律严格约束。
高芳芳律师指出,许多市民将“不文明”与“不违法”简单画等号,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当个人行为超越合理界限,对公共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干扰或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禁止此类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对于在车站、列车车厢内吸烟(含电子烟)的行为,处罚则有所不同。依据《条例》,对此行为将先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将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而对于在车站、列车车厢内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等废弃物、进食(婴幼儿、病人除外)、电子设备外放、使用滑轮鞋(滑板)、大声喧哗等违规行为,处罚流程明确:先由运营单位劝阻制止,拒不服从的,将面临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经运营单位同意,在车站、列车车厢内进行歌舞表演、派发印刷品、从事宣传销售活动,或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均属违规。此类行为先由运营单位劝阻制止,拒不服从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若行为情节升级,还将触及更高层级的法律。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秩序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若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处罚将进一步加重。
地铁出行无“小事”,侥幸违规必追责
高芳芳律师表示,地铁乘车相关法规的核心是保障公共安全与秩序。《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是对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的细化补充,二者是层级递进关系,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上述法规时,在处罚上遵循“择一重处”原则,不重复处罚。但在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并处的情况下,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可依法并行。如违法行为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程序上衔接、在内容上依法折抵。
“部分乘客可能觉得‘偶尔违规不会被查’,但法规的执行始终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任何超越法律边界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处罚。”高芳芳律师提醒,乘客在享受地铁便捷服务的同时,应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摒弃侥幸心理,避免因认知不足触碰红线;遇法律问题可咨询工作人员或专业法律人士,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共同守护公共出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