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董景娅
尤某与宋某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16年5月两人共同收养了刚出生的宋某元,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20年12月,尤某与宋某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宋某元由尤某抚养、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宋某元18周岁,但离婚后宋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为追索抚养费,尤某代宋某元将宋某告上法庭。一审宋某元败诉、二审仅判决宋某支付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2023年3月至宋某元18岁期间不再支付抚养费。尤某不服,代宋某元向省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2月,省法院指令洛阳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为维护宋某元的合法权益,尤某作为宋某元的法定代理人到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抚养费纠纷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尤某、宋某元的经济状况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琦超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查看案件证据并与尤某沟通。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基于事实抚养关系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更特殊的是,宋某元的户籍因虚假问题已被注销,现落户于尤某所辖社区集体户口。本案的焦点、难点问题为:尤某作为宋某元的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是否适当;宋某与宋某元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但宋某对于抱养宋某元的事实知情,宋某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抚养费金额应当结合哪些具体因素来综合确定。
为解决以上焦点、难点问题,承办律师迅速采取措施,在与洛阳市中级法院沟通确认再审申请卷宗的归档问题后,指导尤某向省法院申请网络阅卷。网络阅卷申请通过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完成阅卷,整理再审听证笔录,并就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的事实细节与尤某进行逐一核实。同时,由于现行法律对本案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承办律师在与尤某多次沟通后,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对相似案例也进行了检索,并就案件的焦点、难点问题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
2024年3月14日,本案首次开庭。庭审中,法庭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尤某在本案中行使法定监护权的权利基础仍需查明,裁定撤销了本案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洛阳市某区法院重审。目前,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二审均已完结,生效判决、裁定确定宋某每月向宋某元支付700元抚养费直至其18岁止。
编辑: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