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战略任务进行专门部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突破核心技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主体,也是激发创新活力、完善产业生态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知识产权场景中,“专利侵权警告函”作为一种商事法律行为,由于其兼具“正当维权”与“滥用风险”并存的特性,给企业的创新发展与市场信心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为了有效应对专利侵权警告函对中小企业发展中产生的系列风险,在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精准嵌入并服务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践进程中,亟需全面认识“专利侵权警告函”及其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并探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构建稳健的知识产权创新防护体系。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并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还有利于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并以法治之力推进贵州“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的全面实施。
一、“专利侵权警告函”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张力
“专利侵权警告函”是知识产权领域一种游走于合法维权与不正当竞争灰色地带的商事法律行为。向企业的潜在客户、合作伙伴或监管机构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成为一种极具策略性的竞争手段。此行为犹如一支“暗箭”,能在短期内对目标企业的商誉与经营造成巨大冲击。然而,在其向产业链高端攀升的关键阶段,专利侵权警告函日益成为商业竞争的隐蔽武器,对企业的融资、上市、商业合作构成严峻挑战。例如,安徽东超科技是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其与多家整车厂商洽谈智能座舱项目合作的关键阶段,国外某企业突然发函至相关整车厂商,声称自己才是唯一相关产品量产企业,将对其他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这一行为导致东超科技多项商业谈判停滞。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凭借在细分领域的深度创新,正扮演着补链强链、解决“卡脖子”难题的核心角色,通常规模有限、资源集中,对单一重大客户或融资渠道依赖度高,其脆弱性在此类定向打击下被无限放大。而贵州具有天然大数据库的地理优势,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对于重点数据中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来说,防范专利侵权法律风险,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一旦专利侵权警告函被滥用,其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影响是系统性的。首先,将直接冲击商誉与客户关系。若向客户发送了警告函,将会直接质疑目标企业产品的合法性与商业道德,破坏了其长期建立的信任关系;客户为规避自身风险,往往倾向于暂停合作、启动调查甚至更换供应商。其次,对于拟上市企业,此类纠纷极易引发证券交易所的反复、重点问询。即便最终被认定为不侵权,漫长的诉讼周期也可能直接拖慢甚至中断上市进程,导致企业错过最佳融资窗口。再者,消耗了企业的稀缺性战略资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核心资源应集中于研发与市场开拓,为了应对“恶意”专利侵权警告函引发的诉讼、客户沟通与舆论危机,将会消耗其大量的管理、时间和资金成本,还可能陷入“高价值创新”与“低水平诉讼”的资源错配困局。
二、企业应对:从被动应诉到主动防御阶段转变
对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管理必须从被动应诉升级为主动的战略危机管理,要夯实风险预防的基础,筑牢“防火墙”。在研发立项和产品上市前,必须进行全面自由实施(FTO)调查,主动识别潜在侵权风险。当然专利布局应注重质量与战略维度,构建有纵深的专利组合,而非单纯追求数量;建立商业秘密系统保护机制,制定并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与涉密人员签订完善的保密协议。可借鉴政府部门推广的《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建立覆盖物理、技术、管理的全方位保护网。开展常态化知识产权审计与培训,定期对核心技术与产品进行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检测。同时,加强对管理层与研发人员的培训,培养兼具技术与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企业一旦收到或获悉警告函,应立即由法务、技术、市场、高管层组成应急小组,统一口径,评估风险等级。第一时间借助外部专业律师和鉴定机构,对警告函涉及的权利基础、侵权指控进行独立、快速评估。同时,主动向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寻求维权援助与侵权判定支持。对发函方,视评估结果采取从协商到反诉的应对策略;对收到警告函的客户,主动、透明地提供技术不侵权分析报告或由保护中心出具的权威意见,重建信任;对监管机构,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若确认对方构成商业诋毁或恶意诉讼,应坚决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主张赔偿损失与合理开支,以此彰显维权决心,震慑潜在模仿者。最后,对事件进行全过程复盘,将经验教训固化为内部制度、流程和培训教材,提升组织整体的知识产权风险免疫力和应对韧性。
三、外部支持:搭建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机制
在行政保护层面,以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核心的行政保护体系,在应对此类危机中展现出独特的“快保护”优势。提供权威侵权判定,快速回应问询,在东超科技的案例中,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均在接到维权援助请求后快速组织专家研判,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参考意见。这些专业意见成为企业回应客户质疑或监管问询、恢复商业信心的“及时雨”。搭建快速确权通道,对于涉案专利本身稳定性存疑的情况,保护中心能依托专利复审无效多模式审理试点,推动无效宣告请求进入优先审查。比如,贵州省就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站。其中,“中国酱香白酒主产区(仁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站”整合了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相关纠纷实现快速响应和一站式化解。2025年贵州省前三季度授权专利达12085件,同比增长显著。这表明了贵州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对高效、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印证了司法和行政协同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司法实践层面,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审查标准,判断一封专利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维权还是商业诋毁,核心在于发送者是否履行了审慎注意义务。这一义务贯穿于权利基础、函件内容、发送对象与方式等全过程。梳理近年的典型案例发现,首先,合法的警告函通常具备以下特征:权利基础扎实,所依据的专利权稳定有效,公司在警告函中依据的应当是当时有效的专利权。其次,内容应当客观审慎,披露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涉嫌侵权的基本事实使用“涉嫌”等非确定性的措辞,有时会附上技术对比图,事实初步可信,在发送前对侵权事实的判断达到较高确信程度。再者,对象范围合理,通常直接发送给涉嫌侵权者或其直接的交易相对方。在这一司法机制运行中,法院通过精细化裁判,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也确立了清晰的市场竞争规则。一方面明确裁判规则可以稳定市场预期,确立了以审慎注意义务为核心的审查框架,为市场主体发送与应对警告函都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另一方面打击了恶意诉讼,支持合理反赔,对于明显的滥用诉权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严厉处置。
四、合力共治:织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利保护之网
在知识经济与全球竞争深度融合的当下,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滥用已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道路上不容忽视的风险。它考验的不仅是企业的技术创新实力,更是其综合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与危机应对智慧。然而,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对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而言,首先,要将知识产权管理从成本中心前移至战略前台,构建“预防-应对-恢复”三位一体的主动防御体系。这不仅是抵御风险的护城河,更是夯实创新根基、保障技术竞争主动权的微观基础。其次,还必须构建一套贯穿创新全链条、覆盖危机全周期的主动防御与管理体系,实现从偶然性被动应诉到系统性主动风控的范式转变。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之盾”锻造为市场竞争的“进取之矛”,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创新之路上,确保技术突围的成果安全、稳健地转化为商业与产业优势。
我国的司法与行政保护体系正通过明确的规则指引与高效的快速响应机制,为创新主体构筑日益坚固的外部防线。以法律手段织密行政、企业和公众的协同共治之网,可以护航“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征途中稳健前行,进而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纵深发展。
〔作者刘宏钊系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者连弼珺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本文系贵州省委宣传部2023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号:23GZYB16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编辑 曹吟秋
二审 张谌
三审 黄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