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该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共十六章262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适航审定能力建设、加强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支持通用航空发展、优化航空服务、促进民航领域国际合作和对外开放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次修改,以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实完善的内容丰富,涵盖航空器和航空人员管理、飞行服务和飞行保障、机场建设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各方面。同时,增设“发展促进”专章,坚持多方发力、多措并举,为促进民航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支持保障低空经济发展
低空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催生的综合经济形态,日益成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在2018年修正民用航空法专门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对低空经济发展作出多项制度安排,提供支持保障。
一是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确保空域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二是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专门规定,体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差异化管理要求。
三是明确国家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四是发挥部门和地方的作用,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
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民航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第一是贯穿民用航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秉持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宗旨,进一步完善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制度。
一是完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将具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人员、设备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作为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重要条件,规定相关企业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加强航空人员管理,在空勤人员中增加航空安全员,要求航空人员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训练,要求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健康管理制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
三是加强民用机场保护,依法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禁止行为,并规定民用机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要求。
四是强化飞行管理和飞行保障,增加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空域和飞行管理有关规章,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监测,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排除干扰等处置措施。
五是加强民航安全保卫,授予机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增设专章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划分、民航安全检查、民航安全保卫方案的制定和备案等作出规定,禁止实施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加强旅客权益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高品质航空运输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将旅客权益保护作为重要内容,针对民航服务中的关键环节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民航服务的获得感。
一是规范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增加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公布,在售票环节明确告知旅客,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针对航班延误或取消,一方面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另一方面细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的信息通告义务,并要求其做好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
三是完善赔偿责任制度,对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适用相同的赔偿责任限额。四是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参与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单位在保护旅客个人信息、妥善处理旅客投诉等方面的义务。
与国际规则做好衔接
民用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多项民用航空相关国际公约,与超过130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航空运输协议、协定,国际航线网络通达全球90个国家263个城市。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与多项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民用航空涉外法律关系制度。
一是细化完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相关规则。
二是明确电子运输凭证的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双梯度原则,加大承运人责任,并明确承运人对航空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货物毁灭、遗失、损坏,以及延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在此基础上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四是完善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相关规定。
五是明确同一国籍民用航空器发生碰撞的法律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