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区46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突发脑溢血离世,其远房表弟吴先生垫付医药费后,希望用蒋女士遗产为其购置墓地、举办追思会,却因蒋女士无近亲属、遗产收归民政部门管理,面临“合理支出范围需法院审定”的难题。这一特殊案例,也引发了社会对无近亲属逝者遗产处置、丧事承办等法律问题的关注。
对于无继承人的逝者,其遗产如何处理,谁有权承办无继承人的逝者丧事,垫付费用能否从遗产中报销,无继承人的逝者墓地后续维护责任在谁等相关法律问题,“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亮进行了详细解读。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亮
许亮指出,从遗产继承规则来看,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特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许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实施其他必要行为。”
许亮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需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并附死亡证据及申请事由。“合理范围一般应结合当地基本丧葬标准、遗产总额大小、支出是否必要适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审定的结果可以明确哪些费用可从遗产中支付,为全国类似‘无继承人遗产’案件提供示范裁判规则。”
“现行法律对丧事承办人未作出具体规定。”许亮介绍道,各省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有相应规定,如江苏省规定,逝者继承人为逝者丧事承办人。没有继承人的,逝者的遗赠扶养人、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生前的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最后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通常来说,远房表亲承办无近亲属逝者的丧事,应提交证明其与逝者关系及承办意愿的相关材料,并经民政部门书面批准。
许亮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遗产应先用于支付丧葬费用、清偿债务。若为无继承人的逝者垫付医药费等款项后,垫付人可作为债权人,向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追偿。一般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先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再经诉讼程序向民政部门主张债权,从遗产中清偿债务。
“墓地使用合同具有长期性义务属性,一般谁作为购买人,谁承担维护责任。目前无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墓地维护责任转移或豁免。”许亮解释,从公平角度看,由不继承遗产的远房表亲承担永久维护费并不合理。若无力承担,可在法院审理时,从遗产中一次性预留出来相应年限的维护费,由民政部门代管,或选择海葬、树葬等无需后续续费的安葬方式。
对于无近亲属的独居人士,在遗产处理上,许亮建议:
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在意识清醒时,指定远房亲戚或信任的朋友作为监护人,处理医疗与身后事;
订立遗嘱:明确遗产中一部分用于丧葬支出,或指定将遗产赠予抚养较多的远房亲戚,避免遗产直接被收归国有;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与愿意照顾自己的亲友或组织签署协议,约定由对方养老送终,遗产归对方所有。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熊曼
编辑 郭睆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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