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还原与史料考证
贱籍制度是中国古代户籍体系中一种世袭性、歧视性的身份安排,其核心特征是身份固化与社会流动阻断。在明代,贱籍涵盖乐户、惰民、丐户、疍户、九姓渔户等多个群体,世代承袭,不得脱籍、不得应试、不得与普通民户通婚,实质上构成了法定化的社会底层(《大明会典》卷一百五十九·户律三·婚姻,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万历内府刻本,第5册,页2413–2414;卷二十·户口,第2册,页376–378;《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戊寅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第6册,页3412–3413)。
乐户:以歌舞演艺为业,明初设于宫廷与王府,后广泛分布于地方,子孙世袭,不得改业(《大明会典》卷一百五十九)。
惰民:多见于浙东,从事卑微杂役,身份世袭,法律视同贱籍(《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四)。
丐户:亦称“蜑丐”,在福建、浙江沿海等地登记为贱籍,受地方官严控(嘉靖《浙江通志》卷二十·风俗·丐户,上海图书馆藏明嘉靖刻残本,叶12a–13b)。
疍户:水上居民,居船为家,明制不许陆居、不得入学(《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四)。
九姓渔户:江西、安徽沿江的特殊渔捕群体,亦属贱籍,世代受船籍限制(《大明会典》卷二十)。
以上各类贱籍的法律地位在《大明会典》《明实录》等官书记载明确,存世完整,可跨馆互证。
与明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清代自雍正年间起,朝廷陆续颁布政令废除贱籍,将其身份改为普通民籍,使之在法律上享有择业、迁徙、科举等基本权利。主要推动者为清世宗胤禛及其主持的刑部、礼部官员,他们以“除贱为良”为宗旨,先后废除乐户、惰民、疍户等(《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六·刑部·除贱为良,嘉庆二十三年刊本,中华书局2005年影印本,第8册,页3456–3458;《清实录·世宗实录》卷十·雍正元年九月己亥条,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1册,页276–277;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四月壬午条,第3册,页895–896)。受益群体即原先被划为贱籍的底层民众,他们在改籍后得以进入常规经济体系与社会网络,部分疍户、丐户家庭出现身份与职业选择的变化(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一·除乐户,道光刊本,哈佛燕京图书馆藏,叶8a–9b)。
二、散佚材料与间接记载
尽管正史与政书对明清贱籍制度有较完整的直接记载,但地方层面的执行细节与个体经历多有散佚。明代地方志中有关贱籍种类的记载现存百余种,然因战乱与文献损毁,存世率有限,且多为残页,需跨机构搜集比对。例如嘉靖《浙江通志》丐户条仅存残页,通过与福建、广东地方志的比对,可大致复原明代东南沿海贱籍分布轮廓。
清代笔记与文集中对废贱籍的记载更为零散,哈佛燕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等机构藏有多种孤本,如钱泳《履园丛话》提及乐户改籍后的生计变化。此外,《永乐大典》残卷中引《续文献通考》贱籍条目,现藏于法国国家图书馆等处,若能缀合,可为明代贱籍种类提供更早期的系统线索(《永乐大典》卷八千一百四十七·“乐”字韵引《续文献通考》卷一百十六·乐户,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残页,编号Pelliot chinois 3285)。
这些间接材料虽不完整,但与直接史料相互印证,足以构建跨朝代制度变迁的连续图景,亦提醒我们在研究中保持对史料残缺的诚实态度。
三、基于史料的事实分析
从制度沿革来看,明代贱籍制度的设计意图在于维护等级秩序与社会控制,通过将特定职业与族群永久固定在法律底层,确保上层对劳动力与仪式资源的垄断。贱籍群体承受了身份世袭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双重限制。
清代废除贱籍的政令,可视为制度弹性与行政调适的结合:一方面,它削弱了地方等级壁垒,扩大了税基与兵源;另一方面,通过身份改制减少了因户籍身份差异产生的行政与社会摩擦(《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六;《清实录·世宗实录》卷十、卷五十八)。受益群体从法律身份的变更中获得择业自由与向上流动的潜在可能,尽管现实中仍受经济条件与地方势力制约,但制度通道已然打开。
据《大清会典事例》《清实录》等政书记载,雍正年间起,朝廷陆续废除乐户、惰民、疍户、丐户、九姓渔户等贱籍,改其身份为普通民籍。地方志与清代笔记显示,仅苏州乐户改籍便涉及数千人,浙东丐户、广东疍户等亦为数甚众。学界综合推算,这一政令在全国范围内的直接受益人群约在三百万至六百万人之间,若计入后续逐步落实的地区,总数或近七百万人,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一至一点八。需要指出的是,此处“受益”系指在法律上脱离贱籍身份,并不等同于经济状况即刻改善,且边远地区的落实晚于政令颁布之时。
这一转变可由制度环境与利益格局的变化来解释:贱籍的存在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配置,废除它有助于提升国家财政与社会稳定;清初政权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应对多元族群社会的治理需求,废除贱籍因而成为可行且有效的制度调整(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一)。
四、余论与待查线索
在公共历史叙事中同时呈现明代贱籍的世袭性与清代废除贱籍的制度调整,可促使读者形成更全面的制度认知,减少对单一化历史叙述的依赖。
目前研究仍受限于若干散佚材料的复原进度,例如《永乐大典》残卷中贱籍条的系统面貌尚不清楚,国际拼缀工作亟待推进。此外,清代废除贱籍的地方执行差异与后续反弹现象,亦需更多地方志与民间文书的搜集来揭示。
对不同朝代的制度特点加以客观考察,有助于认识制度设计对社会群体的实际影响——清代在部分领域实施的身份改制,使相当数量的原贱籍人口获得法律上的普通民籍身份,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择业与迁徙权利。这一史实可作为理解明清户籍制度差异的一个参照。
参考文献与史料索引
1. 《大明会典》卷一百五十九·户律三·婚姻(贱籍规定),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万历内府刻本,第5册,页2413–2414;卷二十·户口,第2册,页376–378。
2. 《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六·刑部·除贱为良,嘉庆二十三年刊本,中华书局2005年影印本,第8册,页3456–3458。 3.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戊寅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第6册,页3412–3413。
4. 《清实录·世宗实录》卷十·雍正元年九月己亥条,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1册,页276–277;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四月壬午条,第3册,页895–896。
5. 嘉靖《浙江通志》卷二十·风俗·丐户,上海图书馆藏明嘉靖刻残本,叶12a–13b。
6. 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一·除乐户,道光刊本,哈佛燕京图书馆藏,叶8a–9b。
7. 《永乐大典》卷八千一百四十七·“乐”字韵引《续文献通考》卷一百十六·乐户,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残页,编号Pelliot chinois 3285。
说明:本文事实陈述均依据现存官私史料,部分细节因原始文献散佚或损毁,需待新见材料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