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在第一家医院出生后,先后转至两家医院抢救,仍因病情危重在第二天不幸死亡。后经鉴定,涉事的第一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不到位、转科时机延误等过错,并与新生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新生儿的父母为此提起诉讼,向涉事医院索赔101万余元。1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上月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涉事医院承担90%的责任,并判决医院赔偿死者父母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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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熊某夫妇系宣威市人。法院认定,陈某夫妇于2023年1月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熊某怀孕,预产期为去年5月3日。去年5月7日,熊某到原宣威市某乙医院就诊,医院彩超检查提示“宫内单活胎”“脐带绕颈1周”“羊水量偏少”。5月8日15时51分,熊某在医院顺产一男婴,男婴出生时右侧头顶可见一大小约3×3厘米的包块,四肢青紫,颜面青紫,哭声不畅,呼吸慢不规则,肌张力欠佳。医院考虑病情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
因病情危重,当天17时40分,男婴被转入宣威市某甲医院治疗。第二天11时50分,男婴又被转至曲靖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当日23时21分办理出院,出院诊断包括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低氧血症、新生儿呼吸衰竭、凝血功能异常、新生儿脓毒症等。最终因病情十分危重,男婴于当日死亡。
因死因不明,陈某夫妇认为原宣威市某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子的死因进行鉴定。去年6月25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夫妇之子的死因系羊水吸入性肺炎并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诉前,陈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对原宣威市某乙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其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选择到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去年8月14日,法院依法委托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今年5月11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原宣威市某乙医院在对陈某夫妇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新生儿出生后病情观察、评估和治疗不到位;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按照专科医生建议及时转科,转科时机延误;危重新生儿转院过程中病情评估、监护不到位;医患病情沟通、告知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全面等过错。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陈某夫妇之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为90%左右。
审理中,宣威市某甲医院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宣威市某甲医院与原宣威市某乙医院于2024年8月正式合并,两院已整合完毕。
法院认为,医疗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鉴定意见认定原宣威市某乙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90%左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认定其作为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确定原宣威市某乙医院承担9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宣威市某甲医院与原宣威市某乙医院已正式合并,故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为宣威市某甲医院。
在酌情支持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认定陈某夫妇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其他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后,今年8月12日,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威市某甲医院赔偿陈某夫妇因其子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9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驳回陈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