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针对食草野生动物与家畜争草场、大型野生动物伤人等问题,草案三审稿规定,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
在处理野生动物与人的关系这一问题上,过去通常是强调保护野生动物,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对猎捕野生动物有着严格的规定。生态环境法增加上述内容,强调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显然是关注到近年普遍发生的野生动物直接或间接伤人事件,其中,大众最为熟知的大概要数野猪泛滥现象。
去年发生了数起野猪导致的伤亡事件,既有高铁与野猪相撞,也有野猪闯入酒店大堂。随着类似个案陆续曝光,野猪致害现象逐渐受到关注,去年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野猪在我国数量达200万头,致害省份达26个。在这种背景下,围猎野猪造就了一股特殊的流量,与此同时,防控行动遭遇的困境,比如成本高、政府投入不足以及相关风险等,也受到外界关注。
为规范防控工作,国家林草局等多部门去年联合制定、发布了《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应当从监测预警、预防控制、补偿救助等方面入手,防止出现野猪等个别物种过快增长状况。如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针对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作出规定,就是对类似工作部署的一次升级,不仅强调允许开展防控工作,而且明确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湖北有人遭捕兽电网击中并当场身亡,而这种电网就是为猎捕野猪设置的。如何猎捕野猪,现有的操作是否具备相应的科学依据,风险管控是否到位,这些问题一度引发广泛讨论。在国家有关部门下发工作方案,法律明确地方政府野生动物防控工作相关责任的背景下,类似悲剧势必杜绝。
在农村地区,野生动物侵扰现象频发,在遭遇野生动物威胁的危机时刻,如何应对,法律责任如何认定,过去很多人对此不乏困惑。生态环境法典拟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有类似表示。在新的社会背景下,重申该规定无疑是又一次精准的普法,提醒我们在应对野生动物袭击事件时,可以放下顾虑做好防卫。
可见,生态环境法典并未在法律层面改变保护野生动物的态度,只是针对新现象、新问题作出调整,重申相应的法律常识。这样的规定无疑有必要,也有现实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