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报道,近日河南郑州的郑先生求助称,自己的朋友陈先生向他借80万元的奔驰S320,想开着去找对象。
“他三十多了还没女朋友,想拿我车充面子。”郑先生本不想借,但耐不住朋友软磨硬泡就借了。没想到一借就是8个月,其间陈先生迟迟不还车,郑先生自己的出行只得靠打滴滴、坐公交解决。
视频截图。
面对郑先生多次催要,陈先生才称,他把价值80万元的奔驰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了。陈先生和对方“没有合同,就一个欠条”。现在对方称利息“10天3000元”,一共要8.5万元。
陈先生表示很对不住郑先生,目前在想办法把车赎回来。
【1】律师:陈先生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郑先生能不能把车要回来,该如何要回来?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对九派新闻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此事是一起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复杂财产纠纷案件。陈先生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朋友间的信任,更容易在民事、刑事两个法律层面引发严重的责任后果。
首先,从民事责任方面看,陈先生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郑先生可择一主张权利。从最大化维权效果看,一般主张侵权责任更为有利。即陈先生的行为或侵害了郑先生的动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陈先生作为借用人,将车辆抵押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该行为直接侵犯了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且主观恶意明显。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果车辆返还已经无法实现,陈先生需承担赔偿责任,数额应按照车辆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即80万车辆现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建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从刑事责任方面来看,如前所述,陈先生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关键在于其“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能否被证实。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陈先生以“借车找对象”为名取得车辆(有虚构用途或隐瞒真实意图嫌疑),随后可能是隐瞒自己非车主的事实,将车辆抵押套取现金3万元。如果其上述行为被查证属实,则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以3万元抵押80万元车辆,价格畸低,明显不合理
张建律师介绍,关于抵押公司,主要看抵押公司能否取得合法抵押权,这也是郑先生能否直接取回车辆的决定性因素,核心在于其是否构成 “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以3万元抵押价值80万元的车辆,价格畸低,明显不合理。这是否定“善意”的强有力证据。
在实务中,抵押公司的审查义务包括车辆抵押,抵押权人必须审查: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权凭证)、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原件及车主本人签字的抵押合同。这也是行业规范和法定义务。若抵押公司未尽此审慎审查义务,或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善意”,此抵押权可能不成立。 若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公司负有向郑先生返还原物(车辆) 的义务。若车辆已被其违法处置,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此事,张建律师介绍,郑先生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尝试诉讼解决,及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请求法院对涉案奔驰车进行查封、扣押。此举可防止车辆在诉讼期间被转移、变卖的风险,是确保判决能够执行的“定盘星”。
九派新闻记者 温艳丽
编辑 万璇 肖洁
【爆料】请联系记者微信:linghaojizhe
【来源:九派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