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确立“诉后履职不免除违法”裁判规则。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批典型案例被诉行政主体广泛,涵盖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监督覆盖面不断扩大。
“针对检察建议不能有效解决公益保护问题的,检察机关坚持当诉则诉,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案件取得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表示,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机关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部分案件中行政机关提出上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日趋成熟。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履职情况,依法采用责令履职、确认违法、终结诉讼等不同裁判方式,充分实现监督支持依法行政。
在一起公益诉讼案中,针对人行通道违规设置多处钢管地桩的违法行为,检法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保障残疾人安全出行,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权益的细致关怀。
案情显示,2024年6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检察院)反映,商丘市梁园区某物业公司在桂林路、丽晶路小区前的人行道位置上违规设置60余处高约50厘米的钢管地桩,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且部分地桩正对盲道出口,给残疾人出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梁园区检察院对梁园区城管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进行清除。该局逾期未回复履职情况。梁园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违规设置的地桩仍然存在,残疾人出行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遂以梁园区城管局为被告,于同年9月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梁园区法院审理期间,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全部拆除。鉴于梁园区城管局已全面履职,梁园区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梁园区法院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并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清除了违规设置的地桩,但其清除地桩前未依法履行市容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梁园区城管局不服,认为其已完成整改,不应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5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负有法定清除职责,其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发出整改通知,对逾期未整改情形既未依法强制清除亦未书面向检察机关反馈,直到检察院起诉时仍未能有效履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但鉴于其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实际清除地桩,判决其继续履行已无必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结果正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针对城市管理部门对人行道私设地桩怠于履职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梯次监督方式,持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职到位的,依法确认其起诉时原行政行为违法,强化对行政履职的时效性要求,明确认定诉后整改行为并不改变其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一步清晰界定了行政机关履职义务的时限边界与司法审查标准。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检察机关聚焦争议核心,释明诉讼中行政机关补正行为不免除原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终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确认违法判决。
耿宝建进一步表示,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既完整展示了“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也确立了“诉后履职不免除违法”的裁判规则,与其他仅处理程序问题的类似案件相比具有实质突破,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坚实依据和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