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警方作伪证被当庭揭穿,律师申请排除“造假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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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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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由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言之凿凿称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没有刻录光盘,且载有资料的执法记录仪“已丢失”。

但该案在河南高院二审开庭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却突然被发现,这样离奇的一幕发生在2025年6月13日,令法庭上的诉讼参与人目瞪口呆。

同步录音录像里清晰可见,嫌疑人手里拿着警方事先打印好的《讯问笔录》照念,完成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审判长在播放该视频几分钟后紧急宣布休庭。

01

公安局伪证当庭“穿帮”

漯河市中级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开庭审理李智贷款诈骗等三罪一案。而在开庭前半年即2023年6月,李智和辩护律师向法院就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理由是:李智多次给律师说,2022年9月9日至18日漯河市公安局兰克君、张志高、王永泽给李智所做,据以定案的三份关键口供笔录,是侦查员提前制作好的“审讯笔录”,以威胁、诱骗、指供非法手段让李智照读“审讯笔录”完成审讯和同步录音录像。

律师认为,按照刑诉法规定,照读“审讯笔录”而开展的审讯,是严重违反刑诉法程序和原则的行为,本质上是证据造假。是否如李智所说,只有查看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才能查清。为此,李智律师向漯河中院提出查看同录证据。

漯河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主办法官答复律师,审讯光盘没有随案移送,已通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之后,律师多次向主办法官询问同录资料是否调取到,法官答复还在调取。

按照公安部规定,案件侦查结束侦查员要将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刻录光盘,作为证据资料入卷随案移送。为什么没有刻录光盘?为什么没有移送?漯河中院既没有答复是否调取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也没有说未调取到如何解决问题,而是安排在2024年1月24日开庭。

当庭,漯河市检察院公诉人出示了在开庭前两天(2024年1月22日)漯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兰克君、张志高、王永泽三名办案人员签名的三份《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确认他们是依法办案、没有提前制作笔录、没有刻录光盘、录有审讯资料的执法记录仪“已不慎丢失”。

李智的家属告诉笔者:“漯河市检察院、法院没有审查李智刚到案口供与2022年9月9日后的口供存在的明显异常情况。律师提交了李智‘口供’与案件事实诸多不符的意见,但检察院、法院依然按照公安的逻辑,采信了《情况说明》,巩固了这一造假的证据,判处李智12年有期徒刑。”

李智家属说:“该案上诉后,我们提出即便执法记录仪丢失,审讯李智是在临颍县公安局办案区进行的,办案区有固定的录音录像设备,一定会有记录!”为此,律师向省检察院书面申请,调取办案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但主办检察官后来答复律师,临颍县公安局办案区的固定录音录像设备在讯问李智时被遮盖了,因为有瑕疵,警方不提供此证据。

漯河市检察院。刘虎 摄

为什么要遮盖固定录音录像设备?无奈之下,律师向法院申请兰克君、刘铁刚等5名侦查员出庭接受辩方询问。今年6月12日,河南高院召开二审庭前会议,5名侦查员作为证人出庭。

兰克君等人明确回答,审讯中不存在先制作笔录,再有李智照念的情形、不清楚是否刻录光盘、执法记录仪已丢失。

次日(6月13日),河南高院开庭审理本案。

李智在庭审中讲述,兰克君等三人接手他的案子后,在“指居”场所,先是将两页打印有某公司的贷款诈骗模式等内容的材料交给他,要求他按这个材料书写自述材料和悔过书。侦查人员说“只要签字就能见律师”、“按这个说就可以从轻处理”,要求他按照打印好的《讯问笔录》供述。当看到他实在不能流畅说出那些内容,就让他照读进行录像。他一度拒绝配合,兰克君气急败坏的说:“不配合我让你家人都进来说,我会让其他证人证言证死你”。

李智称,他当时已经在临颍县党校宾馆一间没有窗户、地上满是虫子、卧具是一个很薄的垫子的小房间里关押了一个多月,由于恐惧和精神折磨,他配合兰克君等人“照读”完成了同步录音录像。

一切按照兰克君等人的要求做了,但并未见到律师,他才醒悟,知道被陷害了。悲痛中他以绝食抗争,到18日身体已经很虚弱了,警方人员担心他出事,19日就将其刑拘送到看守所。李智表示,这些有罪供述的材料都是在精神和身体双重胁迫下形成的。

漯河市公安局。刘虎 摄

当庭审进行到下午1点40分许时,律师向法庭提出查看《刑事侦查卷》,结果在补充侦查卷宗的147页发现了刻录好的光盘。律师当即让法警把光盘取出,送到审判席,当庭播放光盘几分钟后,审判长宣布紧急休庭。之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观看了录像,光盘里面所呈现场景与李智讲述的完全一致:他拿着已经打印好的《审讯笔录》照读,以完成审讯。

律师苦苦找寻了两年多的光盘终于出现在法庭上,令所有人惊愕。辩护律师当庭表示此案一审主要依据李智口供定案,如果不排除非法证据,律师将退庭,审判长因此宣布了休庭。

正当律师和家属焦急等待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消息时,2025年8月8日,漯河市公安局又提交了三份有兰克君、张志高、王永泽签名,与第一次《情况说明》截然相反的《情况说明材料》。概要内容为:审讯时将自述材料、笔录交给李智作为参考,李智没有一字一句照着念,视频中可以看到李智偶尔翻阅一下即可流畅回答……

李智家属说,案以至此,所谓的“没有刻录光盘,执法记录仪已丢失”的造假《情况说明》被揭露在堂堂法庭上,他们还有勇气做如此狡辩,可见“专案组的侦查员”自始至终毫无依法办案的概念,根本不知道讯问嫌疑人必须在自愿合法原则下进行的规定。律师说,这反倒又证实警方在给李智做笔录时“事先编制、后期灌录”,其取证方式完全非法。

2025年12月3日,该案二审进行第二次庭审,律师当庭申请对李智笔录进行“排非”,并已在2025年10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就侦查人员兰克君、张志高、王永泽涉嫌伪证罪提起刑事控告,金水区公安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不予立案;12月8日,律师向金水区公安局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已获受理。

02

“指居点绝食”和看守所的“查无此人无法会见”

2022年8月4日,李智被漯河市公安局带走,指居在河南临颖县党校宾馆。李智是有固定住所、社会关系稳定的普通经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无固定住所,也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无关。办案机关却以“专案侦办”为名,将其带往异地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未出示任何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

李智的律师表示,漯河警方滥用适用条件,非法决定指定居所,违反《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属于以办案便利为目的的变相拘禁。以“居所”之名行羁押之实, 这为后面的“口供笔录造假”提供了有利条件。

临颍县委党校。刘虎 摄

李智的家属称,侦查初期,漯河公安尚能够依法侦查,还原事实真相。经侦查,未发现李智有参与贷款诈骗的事实,随向上级汇报了情况。但上级对结果极不满意。随后,省公安厅抽调中原油田公安局民警兰克君、开封市公安局民警王永泽、许昌市公安局民警张志高于2022年9月3日全面接手案件。兰克君等人随即采取了威胁、诱供、逼供的非法手段,将他们炮制的“假口供”作为证据,向上级汇报案件,有了重大突破,于9月19日对李智决定刑事拘留。

李智被刑拘后,家属委托律师先后五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均被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家属在看守所和漯河市公安局之间奔波长达3个多月,直到2023年1月律师才会见到李智,并从看守所得知“省专案组对看守所提出要求,律师不得会见李智”。律师表示,省专案组这种做法在当下很罕见。

李智家属说,2022年9月19日李智被刑拘,按照法律规定24小时必须提审。然而,漯河市公安局原侦查员经过请示“专案组指挥部”,捏造了一问一答的提审笔录,实际没有到看守所提审,由看守拿着捏造笔录让李智签了字。李智看到笔录内容与前期兰克君等人给他照念的笔录一致,故意将日期2022年9月20日错签成2020年9月20日,以便日后说清被逼真相。

李智在庭审中说:2022年9月30日临颖县检察院人员到看守所提审李智,兰克君以省“专案组”人员身份监督检察院人员一同前往看守所。当检察院人员听到李智陈述的事实与原来口供不一致时,不断的回头看兰克君,兰克君一把抓住衣领扯过检察人员中断提审,之后不久,看守所看守拿着一份用报纸遮盖的笔录催促李智签了字。李智分析,这份笔录可能就是临颖检察院的《审查逮捕提审笔录》。

随着案件的进展,侦查案件的非法手段逐步浮出水面。李智家属多次向上反映案件存在的问题。因担心所反映的“得不到律师正常会见”的问题被查,“专案组”指挥部又授意将李智进入看守所时间由2022年9月19日改为2022年11月19日。“专案组”改时间的目的是,如果有组织调查此事,就能以“因疫情,看守所11月全面停止会见”为理由逃避责任。李智家属气愤的说,专案组恐惧案件造假暴露,在这个问题上也采取如此低级而卑劣的手段造假。

李智家属告诉笔者,从兰克君、张志高、王永泽采取威胁、诱供、指供的非法手段制造假口供、2022年9月20日指挥捏造假的提审笔录、2024年1月22日出具歪曲事实的《情况说明》、篡改李智进入看守所时间、在省高院的庭前会议上作伪证、到2025年8月8日再次出具歪曲事实的《情况说明》,从中可以清晰的看到“专案组侦查员”在系统性的造假。他们之所以敢为所欲为造假,就是因为他们的上级领导为了包庇真正的涉案人员,领功请赏,授意兰克君等人不择手段获取李智的口供,支持兰克君等人非法办案的结果。

03

不区分合法与非法,只要有经济来往,统统以受贿定罪

2012年1月,河南一家“红酒俱乐部”开业,工商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最大股东翟某旺(占股27.2727%),李智和其他两位各占股18.1818%,剩余两位股东分别占股9.0909%。

“红酒俱乐部”开业庆典上设置了一个红酒拍卖活动。拍卖活动的压轴戏是竞拍一瓶容量15L、世界上仅有三瓶的稀缺昂贵红酒。吕某和郑州另一名地产商轮番竞价,最终吕某以2800万元竞得。因翟是大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刚开业,还没有办理好财务账户,股东都许可先使用翟个人账户。李智向翟某旺提出,红酒拍了高价,给每位股东分点,翟没有同意。直到案发,他才从警方得知翟某旺将1500万元转走,其余的钱用于公司经营,吊诡的是,警方并未向翟进行追赃。李智家属认为,如果向翟追了款,给李智就不好定受贿了。

2015年,房地产开发商赵某找到李智,其开发的郑州胖庄项目遇资 金困难,请托曾在北京一家银行担任支行副行长的李智向熟悉的银行协调贷款。李智先后向几家银行联系后,银行明确答复不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后,李智到胖庄项目现场调研分析,认为此项目如有资金盘活,市场前景很好,便向吕某推荐了此项目。

吕某派人对项目进行了详细调研论证,决定与赵某合作开发。经过吕某、赵某、李智三方商议成立公司共同出资运营此项目。李智资金不足,三方商定先由吕某垫资,吕某垫资期间向李智收取年化18%的利息。2016年年底此项目运营完毕,吕某在此项目中赚了近10亿元,赵某赚了6亿多。三方协议从利润中给李智公司5%股份一直没有兑现,到2017年8月吕某扣去垫付本金,再扣去18%利息,给李智写下4480余万元的欠条。

后李智一直催要此款,吕某还是没有支付,李智便向吕某公司借了970万,用以折抵部分欠款。

李智的辩护人认为,此项目是市场中非常常见的运作模式,吕某和赵某均赚取了巨额利润,漯河市检察院和中级法院均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李智为索要欠款而向吕某借款970万,但最终判决却认定为受贿。刑事处罚是有严密的法理逻辑的,如此认定连基本道理都说不通,何能定罪?

河南省高级法院。刘虎 摄

2015年李智与吕某在北京成立鑫亿基金投资公司,李智担任总经理。李智在鑫亿公司天天工作,4年多带领团队考察了上千个项目,有神州租车、西部超导等66个项目报公司投委会。公司出纳和印鉴员都是吕某公司派驻,所有财务支出和合同签订均报送吕某公司审核通过后执行,投委会成员由吕某公司成员组成,对是否投资做出决定,李智对项目是否落地没有决策权,大多数项目投委会没有通过。李智后来才发现吕某只想做胖庄项目类似的项目赚取快钱生意,不愿做长期稳定的投资。鑫亿公司运营4年多后清算关闭,漯河市检察院却指控李智在鑫亿公司领取的工资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李智的家人表示,李智52个月在鑫亿上班、出差、考察项目、撰写市场调研报告和投资建议等等,是真真实实的工作。如果吕某为了给李智个人行贿,还需要每月发着工资养着几十号人四年多时间吗?直接将行贿款给李智岂不是更好?如此认定基本逻辑不通,没有事实根据,又何能构成犯罪?!

律师认为,由于兰克君等人以“假口供”为依据向上级汇报称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对后面的案件走向形成了很不正常的影响,造成了在调查、公诉、审判环节均存在先入为主,主观归罪情形。同时公诉机关将李智的一个行为,既定为贷款诈骗罪、又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显属于违反刑法原则,属于“重复评价”。

目前,河南高院尚未做出二审判决。后续情况,笔者将继续关注。

作者:刘虎 来源:法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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