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9日讯 近日,83岁的龙婆婆独自在家,准备关上院子大门,没想到半边门突然倒下将其砸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至今仍躺在医院。“大门是从邵东市创业新村一家门窗店购买的,2023年4月由另一家建材厂生产和安装,购买和安装的费用共计2.3万元。大门安装后,厂家曾派人来维修过两次。”龙婆婆的儿子张先生怀疑,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大门门轴底座无受力配件,直接受力点为水泥。时间久了,门轴下的水泥磨损,导致关门时上轴脱出,将老人砸成重伤。事发后张先生还发现,大门上没有任何生产标识。他联系了销售店家和生产厂家,均称与质量、安装问题无关。目前,张先生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了产品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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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李云燕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产品缺陷的认定及生产者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先生指出门轴底座无受力配件,直接以水泥承重,导致水泥磨损后门轴脱出,这符合产品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的特征。此外,大门无生产标识和标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标识的规定,这进一步佐证产品可能不符合质量标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大门生产者应承担后续举证责任。
其次,销售者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门窗店作为经营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要求经营者保证商品符合安全标准。其销售大门时,未确保产品安全,且未提供充分标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方若不能指明缺陷来源,则需单独或连带承担责任。若销售方和生产者互相推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张先生可直接向门窗店主张赔偿。
再次,侵权责任与举证责任方面,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受专业技术知识等因素限制,消费者很难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预防潜在危险,当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件中,龙婆婆正常关门,无过错迹象。且大门曾维修过,这反而成为缺陷证据。家属应收集医疗记录、现场证据、通话记录等,以证明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涉事方态度恶劣,法院可能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建议聚焦证据收集和行政投诉,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立即固定证据。保存大门照片视频、购买合同、维修记录、医疗费用单据等,尤其注意门轴底座细节。
第二,行政投诉与调解。张先生已向负责部门反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投诉,要求行政调解。相关负责部门应介入调查,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
第三,法律诉讼准备。若调解无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可申请证据保全,防止涉事方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