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晚间,南京博物院发布通报回应“明代仇英《江南春画卷》为何现身拍卖市场”,称该院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此前经专家组鉴定的5幅争议画作进行了处置,将积极配合案件审理,加强对捐赠物品和馆藏文物的规范管理,同时表示拍卖市场出现的《江南春》图卷是否为受赠画作,尚待进一步查证。
庞莱臣后人捐给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局部),2025年出现在北京一拍卖公司预展中。
12月18日中午,《法治日报》记者就5幅画作划拨、调剂后的去向情况,书面发函进行了问询,截止发稿前,虽然多次联系,但南京博物院均以“不宜对外做回复,不接受单独采访”为由未给予回复。
发起二次诉讼
该纠纷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各界对博物馆文物管理问题的关注,《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当事人庞叔令,系1959年将137幅庞家收藏珍贵古画捐赠给南京博物院的捐赠人庞增和的女儿,今年已逾70岁,居苏州。作为捐赠人直系亲属,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在此前诉讼中支持了其相关权利,经法院主持调解,与南京博物院达成调解协议,要求2025年6月30日前,被告南京博物院向原告展示《捐赠绘画清册》上所涉全部藏品原件,并就缺失藏品展示流转材料。
但后因原告发现,北京嘉德拍卖公司在今年5月份的春拍上,上拍了仇英《江南春画卷》,经过庞叔令向文物部门举报,被撤销拍卖,遂引发了新一轮争议。目前,原告不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还于2025年8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起新一轮诉讼。
“我要求法院判令南京博物院对仇英《江南春》图卷、赵光辅《双马图轴》、王绂《松风萧寺图轴》、王时敏《仿北苑山水轴》、汤贻汾《设色山水轴》5件藏品的划拨、调剂流向情况进行说明。”庞叔令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详细说明上述捐赠藏品划拨、调剂情况,并将上述捐赠藏品返还,同时也请法院判决嘉德拍卖将仇英《江南春》一并返还。
公开资料显示,仇英《江南春》图卷被南京艺兰斋视为“镇馆之宝”,长期受到书画界、收藏界高度关注,也一直颇受圈内人士争议。可惜的是,关键知情人、艺兰斋董事长陆挺已于今年五月因病去世,画作当初是怎么兜兜转转到他手里的,又什么时候再次流转到市场上的,已无法亲口讲述。
“仇英,大家都知道是明代大画家,与沈周、文徵明、唐寅合称为‘明四家’,他流传下来的作品比较少,其中《江南春》图卷确实有清晰的递藏记录,但并未被历代皇家收藏。该画作在明清两代一直由江南地区的私人收藏家递藏,传承有序。”南京画家盖会宁对《法治日报》记者介绍,“听圈内不少人说,在大约20多年前就见过《江南春》原件,据传画功还比较细腻,装裱比较新,但还是受到了市场追捧。”
由文物商店售出
据媒体报道:1986年6月,原文化部制定出台《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之后,南京博物院依照此办法,由原江苏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及南博鉴定人员对一批建议剔除的书画作品进行再次审核,确认不宜入藏。1997年4月15日,南京博物院向原江苏省文化厅提交《关于处理不够馆藏标准文物的报告》,请求“将不够馆藏标准的文物(即博物馆的处理品)进行调剂,价拨给省文物总店处理”。原江苏省文化厅于1997年4月21日同意调剂。1997年5月8日,被专家认定为赝品的《江南春》图卷拨交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于2001年4月16日被“顾客”以6800元价格购买,销售清单明示为《仿仇英山水卷》。
记者为此向南京博物院确认上述细节,但始终未能得到肯定性回复。
仇英的作品能否公开拍卖?拍卖公司是否要在拍卖前鉴定真伪?博物馆对文物的划拨、调剂又是怎么回事?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了解到,1982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目前已经过7次修订。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于2025年3月1日施行,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公司撤拍《江南春》后,可能作品已经返还给委托人,至于这幅作品是否是当年庞家捐赠的同一件作品,还要看官方调查情况。”相关业内人士认为,被盗、来历不明文物,法律规定是不能在拍卖公司、文物商店进行买卖的,仇英在历史上这么有名气,这幅画作真伪是核心问题,如果是真作,肯定属于文物。
记者了解到,被公开拍卖的《江南春》是否是仇英作品,需有关专业权威部门按照文物认定程序、专业鉴定意见等相结合作出认定。实际上,目前对古代书画的鉴定已有多种技术方法辅助鉴定,如可通过拉曼光谱技术,检测书画所用颜料、墨迹的化学成分,辅助判断作品年代和真伪,亦可通过红外光谱分析纸张、绢帛的纤维结构和老化程度进行鉴别。而像仇英这样的名家字画,画作上肯定留有历代名家题跋、皇家收藏鉴印等,核实其中传承印记的真伪也是鉴定的重要参考方法之一。
追回面临尴尬难题
那么,如若庞家的捐赠物最后被鉴定为“伪作”,还能否收回实现其诉讼目的呢?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文物捐赠人将文物捐赠博物馆,实质目的是赠与国家,由国家取得所有权,其所附义务即由国家所有、占有并妥善保管,而不能由私人所有或占有。博物馆仅作为代表行使管理权,并无权擅自对捐赠文物进行处分。
当捐赠人履行赠与合同、交付捐赠物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但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博物馆将捐赠物处分给他人,即与赠与人所附义务不符。显然,捐赠物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销售流转,于法于情都不合理。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南京博物院为何迟迟不向捐赠人说明原作流转情况等疑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道出了其中隐情。“所谓文物的划拨、调剂,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经法定程序转移文物保管权的行为,均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相信南京博物院也肯定能留下比较完整的手续。”这位人士分析,馆藏文物从一方拨到另一方,由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文物调剂也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调剂馆藏一级文物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馆藏文物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商店销售,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严格审批程序,部分馆藏文物才可能进行流转。而对于非国有馆藏的一般文物,若要进入文物商店销售,需确保文物来源合法,并通过有资质的文物商店或拍卖企业进行交易,且需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目前最尴尬的是,《江南春》这幅作品因为近期进行了拍卖,还有迹可循,其他四件藏品,目前仅有当时捐赠时留下的手写文字记录,而没有照片、影像等记录,且去向成谜,这势必给后续纠纷化解带来现实难题。”针对该起纠纷,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该案背后不仅仅是仇英这幅作品的真伪之争,更是博物馆管理方面的典型案例,应该引起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尽早进行严格调查、查补制度漏洞,避免对博物馆捐赠工作造成信任危机。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丁国锋 罗莎莎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