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创始人
2025-12-19 06: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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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2025一074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性提示:

●本次披露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已胜诉,对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的影响已体现于2024年各季度财务报表以及《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2024年年度报告》,经初步测算预计对2025年度利润无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近日,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自查,发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截至2024年1月8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18,033.9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现将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前次披露的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披露案件的情况

2024年1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园林公司”)因与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宝丰住建局”)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园区园林公司作为原告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次诉讼的涉案金额为118,811,129.33元。该案件已于2024年3月28日判决,园区园林公司胜诉。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案件概述

2019年宝丰住建局将宝丰县城区绿地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EPC)一期对外招投标,园区园林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中标,该项目双方签署《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园区园林公司于2020年7月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宝丰住建局验收,但工程审计验收后,宝丰住建局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园区园林公司工程款118,811,129.33元。园区园林公司为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宝丰住建局给付园区园林公司工程款118,811,129.33元,判令宝丰住建局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7%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宝丰住建局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

(四)案件进展

上述案件已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园区园林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胜诉,具体判决如下:宝丰住建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园区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118,811,129.33元及利息(利息以118,811,129.3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园区园林公司已与宝丰住建局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同意宝丰住建局分五年期支付所有工程款项,支付方式采取现金或优质资产置换。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披露前期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截至2024年1月8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数量为12起,涉案金额约为18,033.99万元(部分案件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前期累计诉讼、仲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一032号),其中部分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已有如下重要进展:

单位:万元

四、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披露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已胜诉,对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的影响已体现于2024年各季度财务报表以及《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2024年年度报告》,经初步测算预计对2025年度利润无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2025一075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姜长龙、王尽晖、金明:

经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或公司)截至2024年1月8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1.8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93%,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总经理王尽晖、董事会秘书金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泉阳泉、姜长龙、王尽晖、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学习,同时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严格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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