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二十一年,我们再次就这部条例举行听证会,既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传承延续,更是对新时代海洋生态保护法治需求的精准回应。”12月17日上午,中国海洋大学崂山校区图书馆第一会议室,《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庆峰主持介绍,正是在制定出台这部护海法规过程中,召开了山东历史上第一个立法听证会。
山东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通过施行,经过2012年、2016年、2018年三次修正,有力推动了我省海洋事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但随着时代发展,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迎来新的挑战。同时,上位法的修改完善对海洋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管机制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再次对这部护海法规进行修改,势在必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此次立法听证会围绕条例修订草案中有关解决突出矛盾、构建法治体系等内容展开。
“在平衡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方面存在哪些难点?如何优化规划衔接机制,避免行业规划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冲突?”对这一听证内容,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别涛陈述了思考和建议: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是否可以引入合规性自行审查机制。“不同于行政审批,这是一种自评价机制。想要开展相关活动,就立足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影响程度,提出申报、进行公开认证,确保活动的合规性。”
针对“如何平衡当前自然岸线保护与沿海城镇建设、旅游开发的矛盾”,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指出,首先要明确对岸线的理解和定位。“岸线周边既有城市发展空间,也有海域空间,所以,这不是简单的线,更是空间。只有对岸线的理解形成共识,我们才能更好地实行岸线分级分类管控,制定严格的保护机制,加强规划的刚性约束。”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机构集中行使原由多个部门承担的海洋监察相关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及行政强制措施权。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宗绪斌直言,这是一大创新亮点。这一授权实现了海洋执法“多支队伍”向“一支队伍”转变,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海洋生态保护职责,符合现代海洋治理趋势。他还提出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应参照省级授权的模式,对沿海市县海洋执法权限予以规范。“目前,市县两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实行委托执法,缺乏统一规范和稳定性,仅授权省级集中行使海洋执法权,难以发挥省市县三级海洋执法机构合力。”
“入海排污口‘全链条治理体系’建设面临哪些难点,如何厘清排污口责任主体的监管职责?”从事污水处理工作30余年,青岛李村河北岸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东旭结合工作实际和体悟,围绕这一听证内容提出了建议:建立这一全链条治理体系,责任主体复杂多样,有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养殖户个体等,应配套出台相关责任划分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科技支撑。
还有来自高校、相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港口集团、海景酒店、远洋渔业公司的陈述人,从不同角度、侧面,分别谈了对条例修订草案有关规定的看法,提出了意见建议。
(大众新闻记者 刘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