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大冶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2023年2月,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吴某拒绝董事长指定的“清洗办公室窗帘”任务后,被公司撤销职务、调整至打字员岗位,月薪从4300元降至3000元,同时公司开始招聘新人接替吴某工作,并更换了她办公室的门锁。
据纵览新闻消息,吴某认为,该任务超出其职责范围。这些举动清晰地表明,所谓的“调岗”不过是变相解雇的“遮羞布”。另据吴某诉称,她长期遭受董事长李某的骚扰,“经常遭遇骚扰,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这种困扰严重影响到她的家庭关系、个人安全感和身心健康,致使她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她认为,她多次明确拒绝后,董事长便“怀恨在心”,此次调岗降薪系报复。公司则主张调岗属行使用工自主权,否认具有惩罚性。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解除,公司需支付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300元(4300元/月×11个月),以及未休年假工资3163.22元,合计50463.22元。
12月17日,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陈平凡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公司董事长安排女员工洗窗帘被拒后以此为由降薪,一般不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或薪酬需具备合理性,通常基于经营需要、员工能力或双方协商一致。清洗窗帘明显超出办公室副主任的常规职责范围,不具有岗位调整的合理基础。若因员工拒绝非本职工作而降职降薪,可能被认定为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此种单方变更缺乏合法依据。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岗,要求恢复原岗位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如本案判决所示,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行为不当,需支付经济补偿。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