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某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结识比自己小两岁的男子陈某后发生经济往来,陈某多次在情人节、5月20日等特殊日子向其发送带有特殊意义金额的红包,金额多达17859元。妻子顾某发现后,三者发生纠纷。后来,因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陈某、顾某离婚。2024年10月,顾某将张某、陈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陈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张某返还财产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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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审判决书获悉,两被告虽否认婚外情,但法院认为从情人节、5月20日(陈某)发送带有特殊意义金额的红包及平时多次(向张某)发送带有示爱意义的红包来看,两被告的关系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朋友关系,在此前提下所行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财产并支付相关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张某出生于1982年,系原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1702房权利人。2020年3月,张某因出售该房产,与1984年出生的上海市黄浦区男子陈某相识。2020年4月27日,张某向陈某转账支付2万元,附言为“1702尾款”。2020年6月14日,陈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转账支付2万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陈某多次订外卖送至张某工作单位,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共计支出17859元。其中,微信红包中“88.88”“52.99”金额出现次数较多,2021年2月14日、5月20日均有金额为520元的微信红包。2021年7月,陈某、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陈某妻子顾某发现,此后三人发生纠纷;2023年6月30日,因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顾某、陈某离婚。2024年10月23日,顾某将张某、陈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陈某提交书面陈述称,他与张某因买卖房屋认识,得知两家的孩子在同一个培训班上课后,张某经常帮忙接送陈某的小孩读书,顺路带孩子玩耍、吃饭、喝饮料等。张某父母是他们家隔壁邻居,也经常帮助陈某。为表示对张某及其家人的感谢,陈某时常给张某发红包,请其喝饮料、为其点外卖等。他还曾委托张某代购过贵金属,调换过新钞、零钱、纪念币,委托张某的朋友去国外代购。并认为“原告诉请中还将被告和母亲、同事、朋友吃饭,给自己或母亲买生活用品的消费计算在内,完全不合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确认陈某通过红包赠与张某的金额为17859元。两被告辩称部分款项系代购物品,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与原告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张某赠与钱款,两被告虽称系正常人情往来,但从情人节、5月20日发送带有特殊意义金额的红包及平时多次发送带有示爱意义的红包来看,两被告的关系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朋友关系,在此前提下所行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双方已经离婚,为避免双方为分割上述钱款再次涉讼,且被告陈某亦提出,如需返还,则要求法院处理分割问题,故本案中对双方各自获得的返还金额一并予以确认。考虑到陈某存在过错,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酌定顾某分得11000元,陈某分得6859元。其中顾某应分得的款项,张某应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