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条例由原来的六章四十四条调整为六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渔业港口管理、渔业船舶管理、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职责和工作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依章管港、依港管船,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渔业港口管理措施。下放渔港布局规划和认定层级,对渔港和渔船停泊点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明确了渔业港口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渔业港口章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所有者、经营者的责任。强化了渔业港口内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港口污染防治和港口水域内施工作业的要求。完善了渔业船舶登记和进出港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健全了渔业船舶管理制度。衔接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并吸收了《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中的主要内容。明确捕捞渔船总量控制制度,鼓励渔业船舶实行组织化管理,提升渔业生产规范化水平。落实国家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督机制要求,规范渔船设计和修造活动,加强渔船检验。完善了渔船进出港报告、渔船登记管理、渔船标识管理等制度。对渔船航行作业条件进行了规定,并对有碍渔业船舶安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政府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定渔业港口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是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加强应急处置和抗风险管理措施,极端天气下,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指挥落实相关措施。强化通信服务保障,建设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渔港安全管理,明确渔港经营人设置专用加油区域、港区明火作业审核、渔船加油现场安全管理、进港加油车辆核验、配合紧急疏港等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新增禁止性条款补充设置了法律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渔船渔港管理实际,对原条例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
记者了解到,2006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随着渔业经济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需要。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山东加快了渔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原来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已撤销,变更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队伍,亟需对执法体制作出调整。随着渔业的不断发展,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更加精细化,渔业港口管理相关上位法依据不足,渔业港口面临管理无据、经营无序等现实问题。另外,近年来,海上交通安全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发生修改,现行条例中部分内容亟待与之衔接。随着海洋强省建设的推进,传统渔业加快转型升级,深远海养殖、休闲渔业等新兴业态蓬勃发展,亟需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zfjfzc@shandong.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邮编250013,请在信封注明“《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