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冒用
生活求职处处碰壁
正常的人生
仿佛被按下“暂停键”
大学生变“大老板”
2016年10月,大学生尹昊(化名)不慎遗失身份证,并于2017年1月5日申请补办。然而,就在其新身份证签发次日,A公司委托B公司员工王磊(化名),向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奉贤区市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尹昊”。
2018年5月,尹昊在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自己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询,他愕然发现自己竟“担任”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对此变更登记,他毫不知情。
后经司法鉴定,变更登记材料中“尹昊”的签名确系伪造。2019年9月,奉贤区市监局撤销了上述变更登记。然而,撤销登记并未能立即消除所有负面影响。
在此期间,因A公司卷入纠纷,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尹昊,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因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其大学毕业求职时受挫,银行卡遭冻结。直至2022年5月,相关限制措施才被彻底解除。
为维护自身权益,尹昊将A公司及其股东张伟(化名)、陈强(化名),B公司及其员工王磊一并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原告获赔2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姓名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被告张伟、陈强作为A公司原股东明知变更登记事项,却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王磊的行为属于履行B公司的职务行为,B公司职责限于形式审查,已尽审核义务,其代办行为与原告姓名权受侵害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B公司及王磊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原告因侵权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社会评价降低,就业及生活遭受严重困扰,承受了较大的精神压力,故法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为解除限制措施及维权,确需往返多地,产生相应交通费用,法院根据其举证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原告为推翻此前错误判决而申请再审所支付的律师费,系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其余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A公司、张伟、陈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0元和律师费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个人证件须妥善保管
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
公民身份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是严重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可能对被冒用人造成就业、信贷、出行等多方面的影响。法官结合本案,从“防范、查询、维权”三个环节给出具体建议:
一、遗失即挂失,降低冒用风险。身份证等个人重要证件须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挂失并申请补办,并可视情况通过媒体发布遗失声明,留存相关凭证,最大限度阻断被冒用风险。
二、定期查信息,及时发现异常。建议公民可定期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等官方渠道,定期查询本人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注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或股东,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应对。
三、“两步维权”法,依法主张赔偿。一旦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可分为两步维权:一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提交身份证明、笔迹鉴定报告等,请求撤销虚假登记;二是收集侵权证据(如限制消费记录、维权支出凭证等),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姓名权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