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12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清高 吴颜俊)父亲给了儿子20万元用来买婚房,父亲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后,儿子被继母起诉到法院。继母称其对这笔钱不知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12月12日,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驳回了继母的诉讼请求。
父亲生前给的20万元,继母起诉要回
常德人老陈于2007年与张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共同抚养各自婚前子女。2021年,老陈分两次给亲生儿子小陈转账共20余万元,用于支持其购买婚房。遗憾的是,2022年,老陈因为交通事故不幸离世。
2024年,张女士一纸诉状将继子小陈告上法庭,称丈夫老陈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小陈转账,用于小陈结婚购房及支付彩礼。她认为,该款项属于她与老陈的夫妻共同财产,老陈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张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陈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赠与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老陈无偿向小陈转账,小陈也接收了转账,双方之间依法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老陈与张女士系夫妻,且老陈收入水平一般,张女士对家庭大额支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老陈作为小陈的亲生父亲,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子女结婚、购置房产不违反公序良俗。小陈作为其子女,在接受老陈的赠与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老陈赠与的财产并未超出其负担能力,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
法院认为,即便张女士不知情,老陈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老陈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常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对于发生在家庭关系和睦期间,父母出于关爱子女、资助子女完成婚姻、购房等人生重大事项的正当目的,且在能力范围内对子女的经济赠与,司法应予以尊重和保护。同时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