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2019年5月初,患者高某至某医院住院治疗。5月22日,医院在高某身体状况好转后,为其实施静脉注射白蛋白治疗。5月24日,高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家属与医院就补充白蛋白治疗的合理性产生争执。高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在高某死亡后,医院未告知高某家属尸检相关规定及其必要性,高某家属也未及时申请尸检,高某尸体未经尸检直接被火化。由此导致无法明确死亡原因,无法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高某家属对死因存在异议时,未能预见并告知尸检的必要性,进而导致高某死因不明,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高某家属在高某死亡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及时申请尸检,也未查阅相关规定直接将尸体火化,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高某年龄和基础疾病、医疗水平局限性、双方责任,最终判定涉案医院承担高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20%。
(案例选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联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满洪杰、张瑄
编辑:宁艳阳 李芸仪(实习) 于洋
校对:杨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