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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社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条例》,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也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21讲,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六条到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涉及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况: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般而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是因为住宅物业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必须保证选聘行为的公开和透明。这是国家的强制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遵守。
(2)特殊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是针对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而言的。虽然这两种类型的物业可以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行政机关批准,如果没有履行批准手续,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对于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拒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物业资料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1讲内容结束,下一讲等你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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