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广东柏女士收到了湖南株洲市中级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她84岁母亲向湖南工业大学追讨4000元“不当得利”本息等的全部诉讼请求。
意外录取——
初中毕业报考四川中专学校未果,被湖南录取攻读5年大专
柏女士老家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九峰镇农村,目前在乐昌市城区经营一家照相馆。
她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年初中毕业时她填报了四川省的一个中专学校,后来未被录取,“突然有一天,我收到了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的株洲冶金工业学校录取通知书,载明录取为5年制专科电气自动化专业,班级为GZ501班,但这个学校我从来没有填报过,录取原因至今未解。”
她说,开学后发现全班共有44名同学,2000年7月,他们毕业前夕,学校改名叫株洲职业技术学校(今湖南工业大学),“毕业后我通过校招,来到广东中山市一家电子厂上班,后来辞职创业。”
萌发起诉——
大学毕业23年后班集微信群聊天,认为当初学校收费过高
柏女士介绍说,2017年左右,他们建起班级微信群,毕业10多年后,全班同学陆续在班级微信群里相聚,“2023年8月的一天,我们在群里聊天时,有同学言及当年读书时学校收费过高,将农村和城镇学生区别对待,“13名广东农村学生每年学费是3800元,其他省份农村学生是3000元,我来自农村家庭,5年被多收了4000元。”
她说,她想不通学校为啥要这样做,后来拨打了湖南省级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希望湖南工业大学能退还当年多收的那4000元。
她称,随后不久,该校相关人士回话说,“双方都找找证据,先把事实核实清楚,然后再处理,后来我左等右等,一直没有等来他们的消息,我决定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一审驳回——
起诉母校要求“退一赔十”,法院查明学校当时未予退还但已过诉讼时效
2024年2月27日,柏女士一纸诉状将湖南工业大学推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法庭上。
她称,被告学校不是她中考时填报的志愿学校,“当年我在完全不知情情况下被对方违规招生,如今,对于我的正当诉求,他们一直持敷衍态度。”
她在起诉状中称,除被多收取的那4000元外,当时被告学校还违规收取了她400元“招生费”,上世纪90年代普通打工人的工资每月仅300元-400元,当今相比翻了不只10倍,理当“退一赔十”即应退还她44000元。
2024年6月17日,天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柏女士明确要求被告赔礼道歉、退赔她44000元。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湖南工业大学辩称,柏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即使存在相应事实,该案也已过诉讼时效。”
天元区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柏女士入学被告湖南工业大学的前身即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专科5年制电气自动化专业,入学第一学期她发现13个广东农村学生按3800元/年收费,而其他学生按3000元/年收费,遂向校方反映该情况并要求退还多收费用,校方当时表态系合法收费,未予退还她所称“多收的学费”。
天元区法院查明称,毕业23年后,柏女士认为校方当时的招生存在违规行为,实施了不同的收费标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方式要求退还当年多收的学费,但均未能解决问题,遂诉至法院。
该法院认为,该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柏女士自入学第一学期知道并向校方反映她交的学费与其他同学的学费不一致时开始计算,在校方当时回复系合法收费且未退还费用时,她的诉讼时效应自校方回复之日开始计算,但时隔28年直至2023年,她才重新提出主张,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亦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2024年7月23日,天元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柏女士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母亲追讨——
称那笔多收费系自己支付,要求退还“不当得利本息”遭驳回
今年5月,柏女士84岁高龄的母亲又将湖南工业大学推至天元区法庭上,称当年女儿的学费是她支付的,她是该案权益的真正受害人。
她说,2023年9月,女儿通过湖南省12345平台要求退还当年被多收的那4000元学费,校方当时承诺核查,那时她才知晓被告方当初收费不公,对方的收费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切身利益,诉讼时效应该从她知晓之时算起,且被告方于同年9月11日向原告方作出“双方都寻找证据,会解决”的承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柏女士母亲在诉状中还称,根据《教育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告违规擅自招生的额外收费应当退还,并赔偿相应损失,她请求法院判令归还那4000元本金和这些年来的利息5000元以及由此引发的1800元诉讼费。
今年7月29日,天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湖南工业大学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当年的财务凭证满15年已经销毁,再加上三校合并,有些资料无法寻找,他们现在不清楚当年柏女士是否缴费或者欠费,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交费金额,也不能排除是否欠费,原告不存在实体权利。此外,原告不适格,他们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加之事情已经过去20多年,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起诉。
天元区法院审理认为,柏女士的母亲提出当年学费系她支付的意见,虽符合常理,但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缴纳学费的金额,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多收了学费,她提出该案诉讼时效应当自2023年9月开始计算的意见,不予采纳。
今年8月14日,天元区法院驳回了柏女士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她母亲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法院。
12月8日,该法院终审裁定称,撤销天元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起诉。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