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发布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办理的维护农村妇女征地补偿款平等分配权公益诉讼案入选。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嘎查集体土地因工程征地取得土地补偿款,该嘎查村委会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按户籍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每人10516元,但对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在本村的75名妇女作出例外规定,每人仅分得补偿款596元。2024年1月,3名妇女代表向科尔沁区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某嘎查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方案》进行监督,确保其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补偿款。
科尔沁区检察院受理线索后,联合区妇联经调查认定《方案》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2024年3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与通辽市检察院联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区妇联参加,听取妇女代表、村委会和镇政府意见,并向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村规民约,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条款。镇政府按照检察建议,向某嘎查村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出嫁的农村妇女的征地补偿款在整改期限内没能实际落实。
2024年9月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对某嘎查村委会侵害妇女征地补偿款平等分配权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期间,检察院与镇政府、妇联多次组织某嘎查村委会、妇女代表研究解决方案。镇政府将该嘎查集体账户资金中75万元留存在镇农经站中心账户进行监管,承诺2025年5月补偿款分配至受侵害妇女,并对辖区内40个嘎查村规民约进行完善。科尔沁区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2025年4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赴镇政府实地督导,5月,镇政府在该嘎查村委会仍有顾虑情况下直接将某嘎查村账户上的资金发放给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75名妇女,涉案补偿款69.83万元全部发放到位。科尔沁区妇联回访了解到,75名妇女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该案中,检察机关对村委会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损害75名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的有利契机,精准选择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依法起诉等方式,联合妇联组织共同解决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完善辖区内村规民约后备案公示,并坚持不懈开展实地督导,保证权益落实到人,较好地发挥了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独特而关键的作用,有力消解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观念阻力,营造了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艺:
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村民委员会遵守
妇女权益平等保护的法律要求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虽然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责令其改正,却没有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的分配方案是否能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责令改正。
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却由村委员具体执行的《补偿款分配方案》损害妇女合法权益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的授权,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制发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
从办案效果上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强调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包含对妇女平等权益的“认识、享有或行使”三个方面的措施。检察机关联合属地妇联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诉前举行公开听证会,提升了各届对于妇女权益平等保护的认知程度。从办案程序上,本案历经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全流程,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具有程序完整性的意义。案件虽以终结诉讼的方式结案,但提起诉讼是对村民自治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进行的直接监督,充分彰显了“可诉性”原则对于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妇女平等权益的有效性。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加强了各届对妇女权益保护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认同,彰显了该机制可以保障妇女权益的充分享有和有效行使。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