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王智华
12 月8 日,有网友发布含重庆某温泉酒店标识的非正常视角视频,称女宾更衣区遭偷拍,引发公众关注。
涉事温泉当日发布声明,已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
12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网传 “一温泉酒店更衣室疑似存在偷拍行为”,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并于 12 月 9 日上午 7 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施某(男,32 岁)、周某(女,19 岁)抓获。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施某伙同其女友周某,经事先共谋,由周某进入温泉酒店女更衣室内实施偷拍行为。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事件,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偷拍行为涉嫌违法。他认为,若使用针孔摄像头类窃照专用器材,依据《刑法》第 284 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比如在酒店房间、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安装器材偷拍,导致被偷拍者精神失常、引发社会恐慌,或造成酒店经营陷入困境等重大经济损失,嫌疑人可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其传播被偷拍者的裸露视频,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若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比如传播偷拍的裸露视频达100个以上,或通过传播此类视频违法获利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传播该类裸露视频达500个以上,违法获利累计超过25万元,则属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