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深夜,七星关新街路边花坛,醉酒男子涂惜心(化名)昏卧台面。谢华华(化名,26岁)上前索财被拒后,三次将其上身按压在水泥台上,并趁机取走其口袋中的112元现金。看似轻微的一幕,却让谢华华付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案发后,谢华华坚称:“我只是‘夺’了点钱,按几下不算暴力。”然而,法律的天平并未因金额微小而倾斜。检察机关指出:抢夺是“趁其不备,夺而逃之”,抢劫则是“制其反抗,压而取之”。监控与证据显示,第一次按压时被害人挣扎,第二次减弱,第三次彻底失去反抗——这是一个完整的“暴力压制→丧失反抗→非法取财”过程。三次按压,目的明确:排除抵抗,实现控制。这已完全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劫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为何仅112元却判三年?检察官解释:抢劫罪的核心不在数额,而在手段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刑法将抢劫置于“侵犯财产罪”章节,但其起刑点为三年以上,正是因其同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与社会安全感。相比之下,抢夺主要侵害财产权,需达到“数额较大”才入罪;而抢劫一旦使用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或胁迫,无论财物多少,即构成重罪。
谢华华最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悔悟:“我以为不动刀、不见血就没事,没想到‘压着抢’就是抢劫。”这一误解,正是本案的普法价值所在。法律认定“暴力”,不以伤害程度或是否流血为标准,而以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为准绳。哪怕只是几秒的按压,只要为取财而实施身体强制,便可能跨越“夺”与“劫”的鸿沟。
此案警示公众:尊重他人身体自由,是守住法律底线的第一道防线。“轻微暴力”不是免责理由,任何为非法取财而施加的身体控制,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一字之差,刑期天壤——“劫”与“夺”的区别,本质是行为模式与法律评价的根本分野。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刘娟
二审 李劼
三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