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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四川巴中的姜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父亲在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去世,他准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却发现医院提供的并非完整版病历,他认为医院存在隐匿、伪造病历的情况,于是向卫健委进行了实名举报, 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能认定院方存在上述行为。对此,巴中市卫健委回应称,关于此事,已在走法律程序。
今年3月姜先生复印病历时所填写的申请书。
男子实名举报医院隐匿、伪造病历
12月8日,姜先生向记者介绍,去年,他父亲在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去世,由于对诊疗过程存有疑问,他于今年3月前往医院复印父亲的病历,准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在填写《病历复印申请书》时,因为上面所列复印病历用途选项与鉴定有关的只有“伤残鉴定”,于是他选择了该项,随后复印出了一本有60多页的病历。
姜先生说,今年8月,在进入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时,他发现医院自行提交的病历资料竟然有200多页,而自己原本从医院复印出来的并非完整版病历,导致无法用于鉴定。因此他认为院方实际是隐匿了关键病历资料,并以此为由向巴中市卫健委进行了实名举报,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能认定医院存在隐匿病历行为。于是他又申请了行政复议,今年11月,巴中市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卫健委的调查结论并无不当,决定维持此前卫健委作出的答复。
据姜先生介绍,事后,院方还曾告诉他,是他自己在申请书上勾选的用途不对,导致拿到的病历不完整,对于这一说法,他并不接受。并且今年9月他发现医院的《病历复印申请书》已经改版,在“用途”一栏新增了“司法鉴定或医疗损害”选项。
“医院自己都把申请书改了,这难道不正说明原来的设计有问题吗?”姜先生表示,在他看来,医院方面未向他提供完整病历是客观事实,即便是申请书勾选用途不对,也是原本申请书设计存在缺陷,医院更不能因用途不同,而提供不同版本的病历。
姜先生进一步介绍,由于对医院的解释和有关部门的答复不认可,他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卫健委的回复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卫健委重新调查,对医院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认定。目前,法院已经受理。
姜先生称,今年9月,他发现申请书已改版。
有关部门曾书面答复称“不能认定医院存在隐匿、伪造病历行为”
姜先生提供的落款时间为3月11日的《病历复印申请书》显示,所列复印病历用途共有办理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费报账、商业保险报账、伤残鉴定、就诊复查、 民政补助或救助、其他7项,姜先生勾选了“伤残鉴定”。
另一份落款时间为9月10日的《巴中市中心医院病案复印申请表》则显示,模式与此前的申请书大有不同,其中查阅、复印病案的用途选项增加到了13项,并有了明确的“司法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选项,“其他”选项后面也备注了“有特殊要求请注明”。下方还多了申请人承诺与声明,包含:本人承诺所申请复印的病案资料仅用于上述声明的目的以及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超范围使用或非法处理病案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等内容。
记者还注意到,姜先生曾先后以巴中市中心医院隐匿病历资料和伪造病历向巴中市卫健委进行了实名举报。巴中市卫健委分别于今年9月和11月给予了书面答复。提到,经调查核实,凭目前掌握的佐证资料,不能认定巴中市中心医院存在隐匿病历行为,也不能认定巴中市中心医院对病历存在伪造、篡改行为。
巴中市卫健委给予书面答复。
在巴中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申请人姜先生提出了3点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巴中市卫健委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回复》中“不能认定巴中市中心医院存在隐匿病历行为”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对该院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申请人就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规范、不专业的言行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和道歉。
该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凭目前掌握的佐证资料,不能认定巴中市中心医院存在隐匿病历行为”的调查结论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的调查结论及回复未阻碍申请人获取核心信息,未对其主张权利的基础造成实质损害,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举报巴中市中心医院对患方隐匿病历资料调查情况的回复》。
巴中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提起诉讼,相关部门称将积极配合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12月1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显示,姜先生提起的行政诉讼,该院决定立案受理。
12月8日,针对此事,记者联系了巴中市中心医院,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也知晓确有此案,医院方面已有相关科室在具体负责处理此事。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巴中市卫健委,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事,姜先生已经起诉,他们也将按照程序积极配合。
来源:南昌晚报综合大皖新闻整理
编辑:付梦影 审定:金官 核发:胡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