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为推动构建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现场阅卷外,规定了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后两种方式,无论是办案的检察院,还是律师注册地检察院,都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加压,切实、真正方便律师,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主动担当。可以让律师不用为了阅卷而专程前往异地的办案检察院,大大节约了律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博雄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易文杰律师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工作规定》最大亮点是将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的线上阅卷和异地阅卷,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办理方式和办理程序,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律师异地奔波阅卷成本高、效率低的痛点,体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善意,尤其是在提供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以及特殊情形下阅卷便利条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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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异地阅卷、线上阅卷
律师阅卷适用范围、办理期限有了明确规定
《工作规定》共6章35条,包括总则、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监督和保障、附则。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一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基本内涵。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二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适用范围。规定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三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方式。规定现场阅卷是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进行;异地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线上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
四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期限和程序。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转交办案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五是明确特殊案件类型的阅卷要求。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判环节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密案件等类型的阅卷作出规定。如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允许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之所以规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为在审判阶段,律师是否符合担任辩护人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审核权在法院。
律师:回应长期以来异地奔波阅卷痛点
对于该《工作规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权学术研究部副主任易文杰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将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的线上阅卷和异地阅卷,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办理方式和办理程序,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律师异地奔波阅卷成本高、效率低的痛点。
易文杰表示,对于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电子卷宗甚至不允许律师拍照、只能现场摘抄的情况,《工作规定》坚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统一的原则,对涉密案件的阅卷程序、阅卷方式进行了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向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应当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律师需要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阅卷回执等。这表明,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享有阅卷权利,只是保密义务相对较高,只要履行规定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
吕博雄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最高检能够在各地检察院试点基础上作出方便律师阅卷的统一规定,确实体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善意,尤其是在提供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以及特殊情形下阅卷便利条件方面。
吕博雄表示,律师阅卷是进行法律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以往缺乏便捷阅卷途径的情况下,律师只能到办案地阅取,如后续有补充侦查,还要奔走多次阅取,大部分时间都消耗在路上,很多律师自嘲“出差一两天,工作五分钟”。虽然现在线上阅卷和异地阅卷部分省市区也在试点,若能全国推广,自然能够大幅提升律师工作效率。
吕博雄还指出,关于特殊情形下卷宗阅取也有新的进步。比如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赋予被害人因相关民事诉讼事由下的阅卷权,以及提供审判阶段向检察院阅取卷宗的便利,这都会较大程度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进而促进实体公平公正。
六种情况不适合线上阅卷
对于《工作规定》在实践中的落地,易文杰表示效果尚待观察。例如,《工作规定》明确,要以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这种“主辅”原则可能限制选择灵活性,进而导致个别办案单位仍倾向于引导或要求律师现场阅卷。
据介绍,《工作规定》设置了六种不适用线上阅卷的情形,包括:(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四)同案犯在逃或者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五)电子卷宗过大或者包含有音频、视频等材料,无法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案件;(六)其他可能存在泄密风险、影响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等不符合相关保密要求、不适合线上阅卷的案件。这意味着部分案件无法适用线上阅卷。
易文杰还表示,无论是线上阅卷还是异地阅卷,本质上都是查阅检察机关提供的电子卷宗,未来还需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应明确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的“扫描时限”,避免过分拖延,导致律师不得不现场阅卷;二是应当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避免律师查阅电子卷宗后,还需前往检察机关进行大范围的“重拍”“补拍”。
吕博雄则提到了实践中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他举例说,刑事申诉案件的阅卷,申诉代理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阅卷问题。虽然本规定也提到这个问题,可前提是检察机关“已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实践中律师往往无法从法院阅取案卷,也就无法通过辩护工作撬动检察机关调阅案卷。
吕博雄还提到,卷宗材料的内涵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不同,部分司法机关认为电子数据不是证据材料,不允许律师复制,在实践中成为律师阅卷常遇到的难题,而本规定未就此予以界定。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