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律师“阅卷难”,最高检、司法部联手保障律师阅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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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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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律师“阅卷难”在各类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中的占比仍然较高。为更好保障律师阅卷权利,最高检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明确除了现场阅卷外,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12月8日,最高检官网发布消息称,推动构建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律师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阅卷权等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2023年以来,司法部在引导好管理好服务好律师队伍上持续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别是会同中央有关政法单位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对律师知情、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执业权利的全链条保障机制,推进完善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受到阻碍的救济机制,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更加可及可感,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也要看到,实践中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问题仍时有反映,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地落细。”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司法部组织力量对近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受理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精准定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广泛听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从调研情况来看,“阅卷难”在各类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中的占比仍然较高,集中反映在不提供电子卷宗或者电子卷宗不清晰,申请调阅纸质卷宗受阻,限制阅卷时间或者阅卷范围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起草了《工作规定》,完善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一体推进的检察环节阅卷权保障机制,对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不提供电子卷宗、申请调阅纸质卷宗受阻等问题作了针对性回应。

现场阅卷是律师阅卷的常态机制,各地普遍规范开展。线上阅卷、异地阅卷均经历了从部分地区试点到逐步推开的过程。

对于三种阅卷方式的适用范围,《工作规定》明确,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是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进行;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是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

《工作规定》要求,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转交办案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工作规定》的另外一大亮点,是对过去一些因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阅卷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特别是为律师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了依据。

主要包括五大类型:一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制作电子卷宗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二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三是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经人民法院同意,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四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五是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适用《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针对实践中一些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受阻后救济渠道还不够畅通的问题,《工作规定》明确提出,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向律师告知办理结果;律师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并向律师反馈处理结果。这些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一步密切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更好形成保障律师阅卷权的工作合力提出了新要求。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抓好《工作规定》的落实,把律师阅卷权保障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有成效,为律师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更好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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