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交通参与者:
文明交通是城市形象的名片,也是城市文明的标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每一位市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为加强我市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全力打造安全、有序、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汾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向全市人民发出通告:
1、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罚款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3、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4、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七项之规定;
5、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七项之规定;
6、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7、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罚款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8、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9、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罚款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10、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11、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停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12、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元记3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各位交通参与者,良好的交通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创建共同维护,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汾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2月5日
来源:汾阳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