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别墅的抵押,时隔八年后引发刑案,来自广西贵港桂平市的借款一方梁谷被控涉嫌诈骗和敲诈勒索两项罪名。
▲案涉别墅
去年11月26日,红星新闻曾以《》为题报道了此案。
红星新闻记者从梁谷家属处获悉,该案曾于今年5月21日和8月8日两次开庭审理,12月4日下午,该案又一次开庭审理。
根据检方起诉书,梁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民事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
梁谷家属表示,检方指控认为,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陈某某已将全部借款还给梁谷,但梁谷依旧提起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所以构成诈骗罪。其表示,第二次开庭时,他们提交一份重新找到的梁谷与本案被害人陈某某于2012年签订的借据以及相关转账凭证,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并未包含该笔借款,说明陈某某欠梁谷的钱并没有还清。12月4日的开庭,双方主要围绕这份新证据展开。
针对此案,红星新闻记者再次联系审理此案的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和控方青秀区检察院。青秀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此案正在审理当中,不方便接受采访。青秀区检察院也未接受采访。
案件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5月,在见证人陈某某的见证下,潘某某与梁谷签订一份《借条》及所附说明,双方约定:潘某某因抵押房主为李某(实际为陈某某所有)的高迪山一区某栋别墅贷款600万元,因李某将该栋房屋转让给梁谷,潘某某需将600万元给付梁谷,由梁谷还给银行。
此后,潘某某分多次将600万元转给梁谷。但时隔多年以后,2023年8月,梁谷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又于2024年4月底被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法院。
检方认为,该别墅并未用于潘某某贷款,梁谷以指使韦某某等人威胁潘某某签订借条,并以闹事、威胁短信等方式向潘某某索要600万元,涉嫌敲诈勒索罪。此外,检方还认为梁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民事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
梁谷的家属则认为,梁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和陈某某之间存在多笔债权债务关系,是为索要回属于自己的借款而进行的正常民事诉讼,没有伪造证据和虚构事实;梁谷与潘某某签订的借条,也是因陈某某欠梁谷钱才将其别墅抵给梁谷,对于潘某某抵押该别墅贷款,是陈某某和潘某某所说,梁谷并不知情,其基于要回自己财物的目的向潘某某索要600万元,梁谷并不构成诈骗和敲诈勒索。
▲梁谷和潘某某签订的借条及所附说明
2024年4月底,梁谷被青秀区检察院公诉至青秀区法院。
控辩
检方向法院公诉后,青秀区法院曾于2025年5月21日和2025年8月8日两次开庭审理,12月4日为第三次开庭审理。
检方以涉嫌诈骗和敲诈勒索两项罪名对梁谷进行指控。
对于诈骗罪,检方认为,2013年11月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均系梁谷逼迫陈某某和李某所签,840万元借款协议被法院驳回。1000万元借款协议经法院判决后生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北流市人民法院将陈某某妻子位于南宁市某小区名下房产拍卖,将执行款31万余元支付给梁谷姐姐梁某。另查明,至2013年11月20日前,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梁谷借款416万元,已归还本息449.9万元。2013年12月,被告人梁谷逼迫陈某某出具《委托书》,由梁谷代收陈某某应收的南宁市长堽村四组三产综合楼工程款850万元,事后梁谷通过协商向该综合楼工程发包方实际收取到工程款500万元。在梁谷故意捏造事实提起上述民事诉讼前,陈某某已偿还梁谷所有借款本息。因此,梁谷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敲诈勒索罪,检方认为,2014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梁谷通过陈某某约被害人潘某某来到南宁市青秀区某茶庄,梁谷以陈某某的别墅用于潘某某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为由,逼迫潘某某向其出具一张600万借条。被告人梁谷拿到该借条后,指使韦某某等多人到潘某某的公司采取堵门、打砸、拉横幅等方式闹事,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办公,期间还多次发出威胁短信要求潘某某支付600万元款项。潘某某被迫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分11笔转账给梁谷共计600万元。梁谷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梁谷一方则认为,潘某某向梁谷转账600万元是基于此前潘某某与陈某某商量,潘某某使用陈某某别墅作为担保物,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该别墅对应贷款份额为600万元。基于梁谷与陈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陈某某将别墅转给梁谷,三方商定使用该别墅抵押所获得的贷款份额600万元由梁谷使用,但最终偿还责任亦是由梁谷承担。在此期间,梁谷未对潘某某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该款项,只是通过上门催讨及短信催告的形式,要求潘某某尽快支付款项,言语或行为在客观上不构成威胁、要挟。梁谷、潘某某、陈某某三方是相识多年的朋友,此前梁谷曾向潘某某出借款项。《借条》是三方协商一致的解决别墅贷款金额事项的结果,若因该款项发生纠纷,也应是民事法律关系纠纷,非刑事犯罪。时至今日,梁谷没能办理别墅登记。哪怕潘某某主张该别墅未用于贷款,其也是和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诈骗罪,梁谷一方则认为,本案是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梁谷和陈某某认识后,双方不时发生资金拆借往来,从2011年开始陆续出借给陈某某数十笔款项,双方有借有还。至2013年11月经双方拢账,陈某某还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800余万元,为此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其没有采用逼迫等手段,双方都是自愿的,银行流水也是为保险起见去银行制造的。后陈某某没有还钱,其起诉是要回属于自己出借的财产,没有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目的。本案梁谷诉讼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不是被害人自愿给付。梁谷一方与陈某某一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债务没有还清情况下,诈骗罪不能成立。
对于检方认定的金额,梁谷一方也不认可。梁谷家属认为,梁谷曾多次以现金形式给予陈某某借款,至今陈某某的借款也没有还完。12月4日的庭审中,就是围绕梁谷一方提交的一份200万(由梁谷一方预先扣除6万元利息,实际转账为194万元)的借据和转账凭证用以证明欠款未还清的证据展开。
梁谷一方认为,公诉机关认定梁谷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统计的双方往来款项中并未包含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该笔194万元的转账。这意味着,该鉴定结论存在遗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截至今日陈某某一方仍欠梁谷一方款项,在此情况下梁谷一方起诉陈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陈某某财物的故意,目的是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案证据显示,对于这笔194万的转账,公安机关于今年9月对陈某某进行询问,陈某某表示确有这笔钱的存在,但是否归还其表示不记得了。对于为何未在之前的询问中未告知公安机关有这笔钱的存在,陈某某仍表示不记得了。
针对此案,红星新闻记者曾应青秀区法院的要求发送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得回复。青秀区检察院和上林县公安局亦未接受采访。12月4日开庭后,红星新闻记者再次联系青秀区法院和青秀区检察院,均未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