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绵阳,张女士刚买的毛坯房在被开发商通知验房时发现,新房已经被陌生人入住,水电全通,最让她无法接受的是,主卧已经被人摆上床,而且主卧厕所还安了蹲坑。张女士表示,她并不确定屋里住的是谁,开发商销售给她的解释说这是合理的,等几天就会腾房。花100多万买的新房被提前住上了人,对方还一副理所当然的态度,张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联系了当时买房的中介要求退房,如果不行考虑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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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李梦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从合同履行的核心义务来看,购房者支付购房款的对价,是获得符合合同约定、无权利负担、可正常使用的房屋。开发商在通知验房前,负有对房屋的管理义务,确保房屋处于“全新、无占用、符合交付标准”的状态。而涉案房屋被第三方擅自入住,已构成对房屋使用权的侵害,开发商未能防范该类情况发生,属于明显的履约瑕疵,且该瑕疵直接影响购房者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核心权利。
其次,从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涵盖“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概括性条款。购房者购置新房的核心目的是获得专属使用权与完整所有权,涉案房屋被他人占用后,其“全新性”“排他性”权利受损,若开发商无法立即腾房并恢复原状,或房屋已因他人使用产生结构性损坏、装修污染等不可逆影响,应认定为根本违约,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因此,即便不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是限期腾房,清退占用人员并注销非法开通的水电账户;二是恢复房屋原状,对受损部分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符合交付标准;三是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维权成本、资金占用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