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轻伤害案件,绝不能只看伤情结果,忽略案件的前因后果和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在近期的办案心得分享会上,我结合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向同事们讲述了自己的感悟。
当事人李某与张某是前后院邻居,两家早年因盖房留滴水的事结下矛盾。今年刚过完年,李某扒了两家宅基交界处院墙上的砖头,随后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张某尾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而李某亦受轻微伤。案发后,在村委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手案件后,初看像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若按照“谁受伤谁有理”的惯性思维和张某的轻伤二级鉴定结果,似乎很容易直接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秉持客观公正办案原则,我还是先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阅卷中发现,双方当事人陈述存在明显分歧:李某供称,当日扒自家院墙砖头是为看清自家屋后地面,后张某拄着拐杖出门后先对其辱骂,并用拐杖抽打他,为自保在夺张某拐杖过程中,才导致张某倒地,自己又因惯性也倒在了张某身上,躺在地上张某还用拐杖击打自己后背;张某则陈述,是李某无故挑衅并主动动手将其推倒致伤。尽管双方已达成和解,但核心事实分歧直接影响案件定性,若仅以和解结果作出相对不起诉,是否为公正处理?我随即陷入了深思。
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往往牵扯复杂背景,不能仅凭伤情结果定案。我第一时间依法对李某进行传唤,其所述与侦查阶段所供细节完全一致,逻辑连贯且无矛盾;同时我再次认真听取张某意见,张某表示双方已言和,对冲突具体细节记不清了,仅坚持当初受伤事实。
为还原真相,我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我带着办案组干警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仔细核实两家宅基地界限、院墙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确认李某扒砖头的位置确在自家宅基地界限内,不存在故意挑衅的空间条件。随后,我又走访了多名现场目击者及周边邻居,多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当时张某先拄着拐杖出门辱骂,并用拐杖抽打李某,李某伸手争夺拐杖,过程中两人不慎摔倒,不久后被围观群众拉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不能“唯结果论”,对于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控制而实施的应急、防御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结合补充侦查获取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对比双方的伤情部位及冲突过程:李某的伤情集中在后背、肩部等防御部位,且在张某倒地后未实施主动攻击行为,全程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主观上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双方事后经村委调解达成和解,邻里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我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控制而实施的应急、防御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感谢检察官,把事情查得明明白白,既还了我清白,也没让邻里关系彻底破裂,以后我在面对矛盾时会更加理智。”同日,李某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感慨道。
看着原本有隙的邻里关系得以修复,我更深切地体会到:检察官的手中不仅是案卷,更是当事人的命运与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每一起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不唯结果论”,才能真正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