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泰安市公安局三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5年12月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泰安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为期六个月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在泰安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六、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七、人民法院支持、鼓励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八、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泰安法院线索举报电话:
市中院:0538-6986249
泰山区法院:0538-8625134
岱岳区法院:0538-8568546
新泰法院:0538-7258117
肥城法院:0538-3567017
宁阳法院:0538-5670169
东平法院:0538-2872969
高新区法院:0538-8936761
特此通告。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3日
(泰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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