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重要案件所处阶段:案件已受理
● 本次重要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025)内0802民初13249号案件诉讼请求涉案金额3,496.77万元(人民币万元,下同,含利息及违约金,未考虑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除前述重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为2,771.83万元(未考虑实现债权费用等)。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结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和执行金额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内0802民初1324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临河城投”)诉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现该案件已获法院受理。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要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公司
被告:内蒙古临河城投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内蒙古临河城投向公司支付欠款23,089,756.74元及利息3,667,411.77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2月1日暂计至2025年10月20日利息金额为3,667,411.77元)。
(2)判令内蒙古临河城投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10,554.87元(违约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从2023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10月20日违约金金额为8,210,554.87元)。
以上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暂合计34,967,723.38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保全担保费由内蒙古临河城投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内蒙古临河城投与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签署《借款合同》,公司向内蒙古临河城投提供1.19亿元借款(以下简称“首期借款”),该笔借款于2023年2月1日到期;另合同约定如内蒙古临河城投未按期归还首期借款,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还款金额万分之三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22年1月25日,双方又签署《借款合同》,内蒙古临河城投向公司提供7,000.0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于2023年1月26日到期,合同约定前述债务到期后内蒙古临河城投有权将该等对公司的应收款项与其对公司首期借款项下应付款项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在前述债权债务抵销完成及内蒙古临河城投归还部分首期借款项下借款,且公司将对内蒙古临河城投的3,353,191.93元债权转让给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前提下,截至起诉之日,内蒙古临河城投尚欠公司23,089,756.74元,并应按照首期借款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利息及违约金。
基于前述,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重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为2,771.83万元(不含上述案件,未考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中,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614.60万元,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2,157.2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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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结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和执行金额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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