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调解结案、案件二原告已申请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震有科技”)为原告;案件二震有科技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原告震有科技请求被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支付应付货款38,311,928.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二涉案金额暂计为119,357,883.5元。(以上涉案金额均不包含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1、诉讼案件一双方当事人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诉讼案件二原告已向法院提出撤诉及解除保全申请,该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近日,公司与超讯通信达成和解,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区法院”)向公司送达了案件一关于公司与超讯通信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调解书》((2025)粤0106民初39917号)。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超讯通信已向天河区法院提交了关于案件二的撤诉并解除全部财产保全的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30日,公司与超讯通信签署了《兰州新区大数据产业园(二期)项目3#数据机房设备采购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2023年4月25日,公司与超讯通信签署了《补充协议》。
(一)案件一:震有科技诉超讯通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因与超讯通信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作为原告已就该纠纷事项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了天河区法院送达的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0106民初3991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案件二:超讯通信诉震有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与超讯通信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超讯通信向公司发起了诉讼。2025年 8 月,公司收到天河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同时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此案件被天河区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2025年10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双方已达成调解
本次调解是在公司前期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础上,本着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并由法院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2025)粤0106民初39917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震有科技与被告超讯通信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651,788.8元,由被告向原告分五期清偿:2025年12月20日前支付4,000,000元,2026年6月2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6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7年6月2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7年12月20日前支付6,651,788.8元;
2、如果被告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有关《兰州新区大数据产业园(二期)项目3#数据机房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了结;
3、如果被告未依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剩余款项提前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利息(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自实际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有权就剩余债权总额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二)案件二:原告超讯通信已申请撤诉
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超讯通信已向天河区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撤回关于超讯通信与震有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106民初42161号)的起诉,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震有科技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出具的关于本次撤诉及解除保全的正式法律文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诉讼案件进程,积极推进银行账户解除保全事宜,并按照相应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诉讼案件一双方当事人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民事调解书》((2025)粤0106民初39917号)的调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推进《民事调解书》履行进程,如超讯通信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欠款,公司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债权总额,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诉讼案件二原告超讯通信已向法院提出撤诉及解除保全申请,该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