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0,144,041.52元以及相关的罚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中车公司”)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的《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及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5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湘081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光电车分公司向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21,047.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2,334.88元;
二、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光电车分公司向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节约投资奖励5,067,433.32元;
三、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光电车分公司向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2,484,018.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471.46元;
四、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5,421,047.87元、质量保证金2,484,018.56元有权就案涉观光电车系统工程主体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对上述给付义务,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光电车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七、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只能在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案件受理费14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00元,由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光电车分公司负担108,041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湘081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