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零容忍,为受害者筑起法律防护墙(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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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06: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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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魏哲哲 倪 弋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彰显坚决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家暴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以自残相威胁同样是暴力行为

【案情】鲁女士与邓某结婚后育有一子邓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不和。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某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女士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

鲁女士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协助其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鲁女士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邓某并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并向邓某所属派出所、社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

根据联动工作机制,派出所对邓某进行常态化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对邓某进行了谈话、劝诫,督促邓某遵守保护令;妇联开展案件回访及心理疏导。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教委发出协助函,教委通知邓小某所在学校重点关注其心理健康状态及学习进度。

【说法】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

本案中,邓某虽未直接对鲁女士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女士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对鲁女士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实质性侵害,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同居关系中的精神虐待,“情节恶劣”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2021年,马某某与女友苗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关系稳定,有结婚意愿。然而,在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长期对苗某进行严密的情感操控和精神压制,包括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其删除异性好友、随时报备行踪,并持续进行无端辱骂和人格贬损。不堪忍受的苗某曾两次自杀未遂。2022年12月,马某某再次因琐事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苗某,致其精神崩溃后自杀身亡。2025年,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说法】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对“家庭成员”和“虐待行为”的认定实现了司法上的拓展。谁是“家庭成员”?法院和检察机关认定,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稳定、持续的婚前同居关系,具有共同生活的实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应认定为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这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带”,将法律保护覆盖到更广泛的事实关系。

什么是“虐待行为”?本案明确,长期、反复的情感操纵、人格贬损等精神摧残,与身体伤害一样,构成虐待行为。当这种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时,就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为遭受隐性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

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案情】为照顾家庭、养育子女,许女士与郑某结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职家庭妇女。婚后郑某多次对许女士实施辱骂殴打。一次,郑某殴打许女士时,将许女士从四楼家中拖拽至三楼,后小区保安到场制止并报警。经医院诊断,许女士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此后,许女士起诉郑某离婚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郑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郑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对保安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郑某对许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应当准予离婚;支持许女士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由许女士分得现居住的较大房屋、2间商铺以及折价款172万元,郑某分得面积较小的房屋、5间商铺并负担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郑某支付许女士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许女士主张按评估价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由其分得现居住的大房屋和相邻的2间商铺,其他财产归郑某所有并由郑某折价补偿。考虑到许女士主张的2间商铺不仅带有稳定租约,可以保障其离婚后获得持续租金收入,而且这2间商铺与其他5间商铺之间有人行道自然隔开,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既便于许女士离婚后独立经营管理,又能避免今后因商铺相邻遭到郑某骚扰或暴力威胁。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时不仅关注受害妇女当下的权益保护,更着眼于未来生活安宁的前瞻性考量。同时,本案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严惩暴力不是终点,重在帮助受害者重建生活

【案情】2023年,冯某甲因家庭矛盾,持菜刀疯狂砍击妻子卜某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10余刀,致其重伤二级。他们13岁的女儿上前制止时,亦被砍成轻伤一级。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对冯某甲提起公诉,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检察机关支持被害人卜某某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成功剥夺了冯某甲对女儿的监护权;同时,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为受害母女构建了全方位的保护网。

【说法】本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应对极端家暴犯罪时“严惩犯罪”与“综合保护”并重的完整链条。检察机关根据施暴者对妻子(剥夺生命故意)和女儿(伤害故意)的不同主观意图与行为,准确区分罪名,数罪并罚,实现了罚当其罪。

司法保护超越刑事追诉。支持撤销施暴者监护权,是为未成年子女筑起的一道“法律防护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通过法律援助追索赔偿、司法救助解决困难、心理疏导修复创伤,这一系列“组合拳”旨在帮助受害者重建生活,实现了从“治罪”到“治理”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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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家暴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通报了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家暴犯罪的基本情况和治理成效,并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家暴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家暴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家暴犯罪案件的批捕率高于刑事案件批捕率近10个百分点。对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并建议从重处罚。近5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从数据上看,2021年以来家暴案件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家暴犯罪1200余人;2022年以来,年均起诉人数降至千人以下。近五年家暴犯罪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凸显了执法司法机关健全完善反家暴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家暴罪名结构由集中向多元变化。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到不常见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法律都能准确、充分适用,特别是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本报记者 倪 弋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5年11月26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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