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北京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书》被披露,引发关注。
据了解,该事件涉及一名名为侯志远的律师通过微信向当事人传送案卷材料,此后,北京市律协决定给予该律师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侯律师不服该处分决定申请复查,北京市律协经复查后,撤销了对他的“训诫”处分。
“上周五,北京律协撤销对我的训诫处分,并当面向我送达了《复查决定书》。我因通过微信将刑事案件材料发给当事人之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没有违法违规。自此,争议数年的‘律师能不能把卷宗交给当事人查阅’的历史问题,终于尘埃落定。”11月24日,北京律师侯志远在自己的朋友圈写道。
侯志远律师朋友圈截图,内容为节选
11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侯志远律师,他表示自己不方便接受采访。只称自己在朋友圈发的内容,就是希望把这个结果告诉大家,毕竟很多人关注。
1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北京市律协惩戒委和复查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就此事接受采访。
从“代理不尽责”投诉
到“违规披露案卷”处分
复查决定书显示,2025年初,投诉人李某某以代理不尽责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投诉侯志远律师。据悉,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侯志远担任其辩护人。投诉焦点起初集中在律师的沟通方式上,李某某表示,在检察院阅卷阶段,律师没有与他充分沟通案件细节,而是直接将证据材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他自行查看。
海淀区律师协会于2025年3月10日正式立案调查。起初调查焦点确实是“代理不尽责”问题,侯志远律师也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的尽职尽责:他积极与被害单位协商获得谅解,与公安机关沟通办理取保候审、与检察院沟通促成缓刑量刑建议。
不过,调查过程中,侯志远通过微信向当事人发送案卷材料的行为被关注。这一行为被重新定性为“违规披露案卷材料”,成为处分决定的核心理由。
2025年8月14日,北京律协惩戒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认为“代理不尽责”投诉不成立,但“通过微信将案卷材料发送给投诉人的行为”构成违规,对侯志远律师处以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申请复查:
主张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合法
侯志远律师随即向北京律协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处分、认定无违规等。
《复查决定书》显示,在复查申请中,侯志远律师及其复查代理人主要提出几点质疑。侯志远律师及其复查代理人认为,律协调查范围超出投诉内容,投诉人从未指控“违规披露案卷材料”,律协在未就此项行为单独立案的情况下,直接作为处分依据,且未依规听取陈述和申辩。
侯志远律师及其复查代理人还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因此,从法律层面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复查期间,侯志远律师提交了《组织听证及阅卷申请书》,要求引入听证程序并允许阅卷,以查看作出处分决定的惩戒委员的业务专长。这些请求虽未全部获准,但引起复查委员会对程序正当性问题的重视。
律协复查:
撤销原处分决定,确认律师核实证据权
2025年11月,北京律协复查委员会经过全面审查,最终作出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复查委确认了基本事实——侯志远律师确实通过微信向当事人发送了案卷材料,但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违规。
据《复查决定书》显示,北京市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认为,辩护律师有权且应当就卷宗材料反映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该条款明确了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明确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未禁止律师将上述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复查决定书》还提到,仅就本案而言,案涉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申请人通过微信将案涉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交给犯罪嫌疑人,并告知上述材料密码同时强调保密义务的行为本身,并无违法及明显违规之处。且上述行为截至处分决定书作出之日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故对其进行处分,依据不足。
《复查决定书》指出,申请人的行为虽不构成违规,但存在不当之处。律师核实相关证据并不等同于将整本卷宗材料直接交予当事人,律师的专业价值在于筛选、整理和解读卷宗内容,而非简单转交材料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同时,避免通过微信等公开渠道传递敏感信息,防止泄露风险。律师应优先采取当面核实等更可控方式,审慎履行保密义务与职业责任。
最终,北京市律协复查委撤销原处分决定书第一项,对侯志远律师不予处分。同时,向侯志远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编辑 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