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1月25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綦田)“超市说要找经销商,经销商说要找厂家,都不愿意赔偿。”岳阳消费者余航在家门口的超市买了一包售价5元的熟食香干,没拆包就发现里面有橡皮筋,找到超市赔偿却遭各方推诿,最终把超市起诉到法院。
11月25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超市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1000元。
5元香干吃出橡皮筋,消费者起诉超市
今年4月的一天,余航在自家门口的超市花5元钱买了一包即食的红油香干。当他准备拆开享用时,突然发现包装袋里有个黄色异物。仔细查看,竟是一根橡胶皮筋,皮筋一头牢牢嵌在包装封口处,另一头则与香干缠绕在一起,让人十分反胃。
余航当即收好香干和购物凭证,第二天就找到超市讨说法,却遭到超市方推诿,让他找经销商。当余航找到经销商时,对方却称要找厂家。
几番碰壁,余航转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该局组织调解,超市坚持认为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找厂家索赔,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余航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超市方反复强调,食品异物是生产环节的问题,消费者应直接向生产商索赔,超市不应成为被告。但余航提交的购物小票、问题香干照片等证据,清晰证明了他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索赔对象消费者说了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航在该超市购买了案涉商品,并支付了价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为买卖合同关系,还应受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该案中,根据余航提供的案涉照片,其购买的红油香干包装袋内确实存在异物黄色橡皮筋,该皮筋非食品加工工艺必需物品,且可能因误食橡胶制品而造成健康风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余航主张赔偿于法有据。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赔偿。超市作为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后,具有先行赔付义务,不得推诿,因此,法院对超市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同样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余航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购买商品后,主张1000元赔偿并非过度维权,而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对余航的合理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超市向余航支付赔偿金1000元。一审结束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了‘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相较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损失填平’的原则,该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最大、最直接。这既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顾虑,也通过严厉惩罚倒逼生产经营者严守安全底线。”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