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原本清晰的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却在中山市被层层加码,最终演变为对70岁老人赵国才的刑事追诉。其家属刘溢兰实名向全国各大新闻媒体求助,质疑事件背后存在“人情案”等问题。
据刘溢兰介绍,事件起源于2018年的一起普通委托代办业务。经中山市南头镇政府工作人员薛某某介绍,商人冯某某与赵国才结识,随后冯某某委托赵国才协调解决粤海集团名下26亩土地的历史遗留过户问题,并签订书面协议承诺"事成后支付800万元报酬"。
刘溢兰发布的求助信
刘溢兰提供的证据显示,此后冯某某通过现金与转账方式累计向赵国才支付约260万元,剩余款项由赵国才垫付。赵国才就该笔款项出具了借据,且后续协调过程中支付的"协调费"等相关资金流向,均有收据、银行流水等凭证佐证。
2019年5月12日,因冯某某未按双方约定补缴土地欠款及滞纳金,土地过户事项被迫搁置。应冯某某要求,赵国才签署《承诺书》,明确若2019年7月底前未办妥过户则全额退款。但刘溢兰表示,冯某某此后并未补缴欠款,反而于202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国才返还260万元及利息。
关键转折点发生在法院审理阶段。中山市有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这一决定使原本的民事纠纷正式转向刑事追诉轨道。
刘溢兰详述了赵国才两次被刑事拘留的经过。2024年4月2日,中山市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赵国才实施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当地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赵国才被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5000元。
2025年4月29日,赵国才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刘溢兰称,公安机关在未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未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反而将其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赵国才的户籍与常住地均为中山市,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无固定住处"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却被安置在阜沙镇一处陌生居所进行关押。
2025年10月29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仍未依法解除措施,反而以"证人彭某否认收到20万元现金"为由,再次对赵国才实施刑事拘留。
针对这一拘留理由,刘溢兰提供了三组关键证据予以反驳。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彭某2019年6月24日明确回复“6月18日已收到20万元”;银行流水证实赵国才6月16日、18日分三次取现40万元,金额与支付主张完全吻合;所谓“彭某否认”的通话录音,实为其因面临律协投诉请求赵国才“担责避处分”的妥协之言。
刘溢兰认为,本案核心是“委托报酬是否应返还”的民事争议,双方有书面协议、资金流向清晰,赵国才亦履行了协调义务,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此外,刘溢兰表示,70岁的赵国才患有严重糖尿病(餐后血糖12.7)、高血压(178/108),本应受司法保护,程序明显违法。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采信断章取义,比如,证人彭某的片面否认,但客观证据(微信记录、银行流水)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关部门却选择性忽视。
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公安机关强行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涉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时,法院才应移送公安。
家属指出,本案中双方存在明确的书面委托合意,款项流向可查,赵国才也已勤勉履职,争议核心仅为"款项是否应返还",完全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截至发稿,赵国才仍被关押在中山市看守所,本案尚无新的进展。
来源: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