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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毒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回,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被告人徐某(因重大疾病被中止审理)、逄某在某医院服刑治疗期间,与因毒品犯罪同在此处服刑的被告人倪某结识,二人均得知从倪某处可以购买毒品。
出狱后,徐某、逄某以贩卖为目的,共同出资向倪某约购甲基苯丙胺。
倪某说服被告人陈某为其贩卖、运输毒品提供帮助,许诺给陈某好处。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倪某与陈某先后五次自驾车辆经高速公路将2847.47克甲基苯丙胺从某省某都市运至某市向徐、逄二人贩卖。
陈某明知倪某贩卖、运输毒品,仍为其驾驶车辆、代收毒资等,为倪某提供帮助,共收取好处费14000余元。
倪某第一次贩卖的甲基苯丙胺880克因逄某发现有质量问题,后被逄某退回给倪某。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倪某犯 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二、被告人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贩卖毒品罪中,毒品进入实质性交易环节的,犯罪即既遂。
实践中,交易完成后毒品被退回的原因并不限于质量问题,还可能因毒品数量不足、品类含量不对等原因被退回, 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成立,但在毒品被退回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案中,倪某第一次贩卖的毒品880克被退回,未流入社会,对其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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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