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起诉讨要一笔十多年前的借款,不料朋友非但不还,还一口咬定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延庆法院近日经审理,最后判决由对方偿还李女士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
李女士的朋友齐先生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4月向她借款,并在当月16日向她出具欠条:“今有齐先生借李女士现金(贰拾万元整)20万元整。借款人齐先生。”2012年8月1日,因齐先生未如约还款,重新向李女士出具欠条对前述借条进行确认:“今有齐先生借李女士现金(贰拾万整)20万整。借款人齐先生。”2025年1月23日,李女士起诉要求齐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对此齐先生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且已偿还5万元,并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他认为李女士从未向其催要过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10月其最后一次偿还李女士借款之日起算,李女士今年1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此案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李女士可随时要求齐先生还款。齐先生称李女士从未明确向其主张过借款,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李女士2024年7月24日向齐先生发送的短信,其中明显含有催要借款的意思。但短信中并未确定宽限期,因此综合考量全案情况酌定短信发送后的7日即2024年7月31日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李女士今年起诉时,并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借款还款金额,齐先生主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却两次向李女士出具金额为20万元的欠条,与常理不符,齐先生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还款金额,齐先生主张已偿还5万元,李女士对其中4万元予以认可,对1万元现金还款不予认可,因齐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1万元现金还款,故法院确认已偿还金额为4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齐先生偿还李女士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需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自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还需注意,可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须重新计算的事由有: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调解,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或控诉等。
法官提示,应提高留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如催要借款或债务人同意还款的短信、通话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等,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或还款的,可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