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上海一男子在小区内醉酒骑车,被树枝绊倒致八级伤残,案件近日迎来新进展。11月22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事人孙先生在小区骑电动车与物业堆放的树枝碰撞致八级伤残,自认50%的赔偿责任,并起诉索赔40余万元,一审定责双方各担半。二审再次明确物业方的赔偿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事发现场。
据悉,2024年4月10日傍晚,当事人孙先生骑电瓶车在小区内穿行,不慎与道路上物业修剪下的树枝发生碰撞后受伤,导致颅脑损伤。经鉴定,因开颅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该事故也导致孙先生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2025年2月,孙先生起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孙先生在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醉酒情况下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认为孙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关于将修剪的树木放置在路边,客观上没有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且各路段设立了“减速慢行”的标志,无需再对堆放的树枝进行警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将小区绿化修剪后的树枝堆放在小区通行道路上,未设置相关的防护和警示标志,造成原告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对方的树枝发生碰撞后摔倒受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非机动车驾驶员,醉酒超速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及自身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完全系原告自身过错造成,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堆放物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只要发生因堆放的物品致人损害的事实,即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通过二审法院进一步释法说理,双方的想法有所调整。因孙先生急需钱款医治,被上诉人在钱款金额上有所让步,物业公司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陈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