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1月21日讯(记者 李秀娟)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国典在会上表示,2021年以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陆续修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2016年施行以来已近十年没有修订,部分条款已无法与上位法衔接一致,一些规定内容也滞后于现实工作需要。《条例》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回应社会关切,为强化我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共8章64条,主要规定了协同支持体系、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
据悉,《条例》专章设置“协同支持体系”,系统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基层联动、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对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服务守护、推动建立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预防工作联动机制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对其承担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义务以及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强化对未成年人进行文身危害教育,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文身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明确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义务,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合理满足初中毕业学生继续就学需求,减少未成年人因失学导致违法犯罪的风险。
《条例》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作出界定,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和矫治教育措施。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新型风险行为管控,对未成年人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轰鸣疾驶、追逐竞驶,在不适宜其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滥用非列管成瘾性物质等行为,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
此外,《条例》深化重新犯罪预防举措。明确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义务和职责,并对教育感化、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未成年人再犯检察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对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就业就学、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和社区等应当在家庭关系修复、校园融入、邻里接纳等方面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增强预防干预的精准性和实效性。